首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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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长制又称一长制或独任制,是指行政组织的法定最高决策权由行政首长一人执掌的行政组织体制。其基本特征是行政首长对行政机关各种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一人决定一切行政措施,其他领导成员均为行政首长的幕僚,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1]
美国的总统制是首长制的典型。如林肯总统某次召集七位都江开会讨论一个重要问题,七位部长均反对林肯的意见,但林肯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并最后宣布说:“七人反对,一人赞成,赞成者胜利。”[1]
总统制国家,包括美国、菲律宾、多数中南美洲国家,没有设国务总理。可是也有国家倾向总统制,却设置国务总理,例如韩国;也有国家倾向内阁制,但是总统民选,并非完全虚位化,例如新加坡、奥地利,这些国家有时也被视为双首长制。法国第五共和、芬兰等国家,总统与国务总理分享行政权,则是比较典型的双首长制。
首长制的优缺点[2]
首长制的优点在于:权力集中、指挥灵敏、责任明确、减少扯皮,办事果断行动迅速、效率较高。
首长制的缺陷在于:由于一个人的知识、能力、经验、精力等毕竟有限,处理事务难免有思考欠周之处。虽然在现代领导体制中广泛地应用专家智囊机构,帮助领导者科学决策,但因领导者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因此并不能完全补上这一缺陷。另外,在首长制下,主要负责人如果选择不当,还可能造成独断专行、滥用权力,从而出现营私舞弊,危害国家或集体的现象。
首长制通常适用于权责明确、专一,而且机动性、技术性和时间性强的行政组织。
首长制不是人事行政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