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收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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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人审计(Audit of budgetary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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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入审计是指对地方政府及财政、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和执行国家财政政策的合规性实施审计。主要是审查年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1]。
预算收入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通过国家预算所集中的资金,它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财力保证。因此,预算收入审计对于严肃国家财政纪律,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资金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预算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2]
根据国家组织各项预算收入的政策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预算收入审计应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审查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收入政策,制度和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制定减收政策,批准企业扩大成本(费用)开支,越权违规减免税收等干扰国家预算收入政策的统一和减少预算收入的情况。
(2)审查预算收入的入库情况,是否按照国家预决算制度的规定,正确使用预算收入科目,将各项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是否存在自定政策,改变预算收入范围和收入入库时间,将预算收入转作预算外收入、暂存款或财政周转金的情况。有无设立收入过渡户,先将预算收入缴入过渡户,然后视当年预算完成情况,再缴入国库或将已入库收入用。更正通知书”或“收入退还书”退出转入过渡户,人为调剂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情况。
(3)审查预算收入的划分和报解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正确划分预算收入的级次,正确计算分成收入的留解数额并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有无混淆预算级次,截留上级财政收入的情况。特别是对上级财政的固定收入或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是否按缴款单位的隶属关系、收入性质和规定的征收环节与征收比例,足额上交上级财政,有无挤占上级财政收入的情况。
(4)审查预算收入的退库情况,是否按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预决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退库,有无违反国家规定,自定退库项目、扩大退库范围、假报退库理由、多报退库数额和混淆预算级次退库等情况。
目前,国家对地方财政分别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解额递增包干”、“定额上解”、“空额补助”等六种包干办法,地方政府对下属各级财政也相应地实行了上述财政管理体制。由于在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下,违反国家预算收入政策对上、下级财力的影响有所不同,违反国家规定的方法和特点也相应有所不同,因此,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并熟悉审计对象所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收入构成特点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对审计查出的各项违反预算收入制度和财政纪律的问题,要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正确计算其对上、下级财力的影响。
-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外经贸学审计字[2008204号]
- ↑ 田雍,王永庆,毛岩亮.审计百科全书.地震出版社,1993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