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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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Impairment for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Reserve for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Impair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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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是针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而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相对而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期末,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账户,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当长期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应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核算时,由于帐面余额是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价值中所拥有的份额而进行调整的,因此当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可收回价值低于帐面价值时,投资单位也应提取减值准备。如果被投资单位是受投资单位控制的,则在合并会计报表时产生了减值准备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由于现行会计制度对此尚未规定,实务中处理也不一样。有的将其作为合并价差;有的比照内部应收帐款坏帐准备的处理,按原分录抵消。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与坏帐准备同是资产减值准备,但范围不同。对坏帐准备来说,是对局部资产计提的,对应的是母子公司之间某一项债权债务。当母子公司报表合并后,债务方的资产一经合而为一,应收帐款等于收回,坏帐因素自然消除,除非债务方的总资产小于该项内部债务,而这种情况一般很少发生,因此坏帐准备应予全额抵消。但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是被投资方的整体净资产,其可收回金额的减值隐含在总资产中。既然被投资单位的总资产减值已成事实,因此合并报表也应反映这个事实。如果在抵消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也比照抵消内部应收帐款的同时抵消坏帐准备的方法,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消(即借记“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贷记 “投资收益”),就会将原来已经反映较为真实的资产又重新虚列,同时高估了收益。
1、从理论上来讲,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实际上是合并总资产的减项,不能抵消。但由于它是按照单个项目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既已抵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还留在报表项目中,于理不合。实际上当子公司的资产一经并入,此时的减值准备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变化,体现的是子公司资产的减值,因此减值准备或是应下推到子公司各项资产中去,或是在合并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2、由于下推比较困难,也无法—一对应;国家会计制度没有规定,单列项目也不实际。在目前情况下,建议将其转入“合并价差”项目。由于是贷差,同样达到夯实资产的目的。这样,既解决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出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尴尬,也真实反映了合并资产的价值,使母公司原来运用的谨慎原则在合并报表中继续得到体现。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权益法的核算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值准备"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减。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按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计算损溢、减少风险损失、"的"谨慎"原则。也正是如此才导致实务中对两者的差别认识不清。为此,本文着重就两者的区别作一探析。
一、两者的性质目的不同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认为按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表示了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增减,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显得多余和重复。其实,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目的也不完全一样。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投资单位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来计算的,是为了控制被投资单位,以便从销售、供应、技术或管理上得到补偿。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减值,要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从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所表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由此可见,按权益法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是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确认,但并不表示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实际增减。尽管按权益法的账面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投资价值,但这并非是其的主要作用,其的主要作用是按投资比例计算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差额。它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正是在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确认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长期股权投资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与相关。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长期股权投资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二、两者的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中规定:“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
(1)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2)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单位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而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范围则明确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有市价的长期投资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2.无市价的长期投资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如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两者的计提方法不同
企业在确认了初始投资成本后,
(1)以已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数;
(2)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则以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数。按其持股比例计提的,权益法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变。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它主要是于期末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四、两者的计提基数不同
长期股权投资基数,
(1)以已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数;
(2)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则以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基数。
五、两者的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果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又新增了包括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早就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从而避免对所得税的冲击。尽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与权益法的核算有着上述种种区别,但它们也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权益法下计算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大小会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数额的多少,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也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高低。
另外,它们还反映了这样一种关系:“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等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最后得出的"账面价值",可以理解为此时此刻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也是"账面价值"的修正与补充,它们共同反映着长期股权投资的现时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不是不能转回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