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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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监管风险[1]
金融监管风险是指在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由于金融监管水平落后或金融监管的无效性而给资本市场或整个金融体系带来的风险。
金融监管风险的表现[2]
金融监管风险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使金融监管人员判断失误,做出的监管评价与结论偏离实际,导致领导层决策偏差或被监管单位受到不应有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危及宏观决策和人民银行权威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
1. 监管不到位,发现不足
由于经济与金融密切相关,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营过程中。金融机构因受市场环境、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管理机制和上级考核制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使之在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式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客观上要求监管人员根据变化了的新情况实施有效的监管,对其财务成果的真实性以及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出准确的分析、评价与判断。虽然近几年来实行了非现场监管,但其信息资料来源并非完全可靠,因而仍需要通过现场监管来加以补充和完善,另外由于监管对象复杂程度的影响,在对其经营合规性检查中,往往需要对其企业、客户进行查证,使本已捉襟见肘的监管资源与工作量严重失衡, 监管不到位,发现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 导致监管结论、判断、评价失真的情况也相对增多。
2. 风险成因复杂,非确定性因素多
就金融领域而言,风险的形成较为复杂,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和汇率风险、政策和管理风险、犯罪风险。这些风险的形成涉及到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微观等许多方面的因素,难以预料的事件尤为突出。另外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经营方略的不一致,诸如呆帐准备金由上级行统一提取,集中划拨核销;利息支出按实际支付额进帐,应付未付利息由上级行按统一的比例计提;利息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入帐,而应付未付利息按责权发生制核算;基层行实行报帐制,盈亏真实性无法通过原始凭证和记录核实等问题,造成监管人员在对效益性的监管中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价和判断。
3. 原则性不强,情感因素影响突出
金融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联系和其他行政监管对象相比较更为紧密,监管人员与被监管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在心理和感情方面的认同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结论与判断,影响着实施经济和行政处罚的尺度,存在着金融监管趋于平谈化的风险。
金融监管风险的规避措施[2]
金融监管风险是与金融监管活动紧密相联且无法完全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一是要树立风险意识。在认真落实金融监管人员责任制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实施监管员对所记录的工作底稿、证据和工作记录的真实性负责;科长对监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主管行长对批准实施的监管方案、监管程序、监管进度和拟处理、处罚引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负责;行长对监管委员会做出的监管意见和监营建议负责。同时要正确区分有意和无意失误行为的界限,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监管人员是监营工作的操作者和履行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监管风硷大小。提高监管人员政治和业务两个素质是防范金融监管风险的有效途径。同时要加强对监管人员的风险意识教育, 监督监管人员要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审慎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不为情感所左右,客观公正地做出监管结论,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三是要严格执行现场稽核捡查规程。要按照现场稽核规程标准严格做好每一项现场稽核检查,避免现场临管的随意性,增强现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防止出现违反稽榜规程的做法和超出法规范围的监管意见。
四是加强对监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制订和实施监管项目复核制和抽审制,实行错案追究制和责任追究制。上级行应不定期地对下级行的监管项目进行复审和抽审,以发现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通过监督达到规范金融监营行为,提高监管工作质量,防范金融临管风险,推动监管工作开展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