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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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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监管腐败

  金融监管腐败是指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间存在的权力交易,主要体现为“胁迫”与“共谋”两种情形,是利用的是行政权力稀缺性

金融监管腐败的预防[1]

  一、强化市场机能,减少行政审批

  防范金融监管中的腐败行为,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强化市场机能,减少行政性审批,从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将金融监管的行政性审批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就可以大大减少金融监管官员的‘审批权限'和‘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从而减少通过腐败行为牟取暴利的机会。

  二、实行政务公开,完善保密制度

  一方面,对于凡是能够公开的政策内容以及决策过程,都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尽可能地增强金融政策尤其是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以便使市场人士能够对金融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必须实行严格保密的政策决策,必须加强保密工作,完善现行保密制度,修改有关机密的定义和对泄密行为的定性,以防止有关金融政策决策机密被泄露。

  三、完善工资收入制度,建立激励一约束机制

  作为转轨国家,一方面,政府公务员工资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低工资制度,而另一方面,新兴办的金融机构职工工资,尤其是高管人员的薪金大都比较高,因此呈现出监管者的工资水平普遍大大低于被监管者的“倒金字塔”型。因此,适当提高金融监管者的工资水平已成为防腐养廉的重要环节之一。

  但是,提高金融监管官员的工资水平,不仅要受到国家财力的限制,而且即便如此,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贪婪的腐败。因此,在加大金融监管官员工资收入制度的透明度,辅之以纳税申报遗产税赠与税等项措施的基础上,应注意发挥大众传媒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使金融监管官员的“高薪”制度,既能够成为“养廉”的激励机制,也能够成为“防腐”的约束机制

  四、加大查处力度,加重惩罚力度

  首先,及时查处是从重处罚的前提。其次,腐败行为一旦发现就必须重罚,使腐败分子不敢再犯,使其他人不敢效尤。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在一些体制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官员通常不能随意或直接到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去担任高管职务。金融监管部门的政府官员如到金融企业去任职,一般都存在着某种‘回避制度',需要一定的缓冲期。比如禁止公务员在退出公职若干年内到被监管机构去任职,此后到金融机构任职大多也只是从事律师、顾问之类的工作。只有当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当金融机构被注入政府资金时,金融监管部门的官员才有可能随之进入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层,接管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魏加宁;杨守海.《防范金融监管中的腐败行为》[J].金融信息参考.2003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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