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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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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让与人将法定的物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即以交付某项动产物权凭证代替交付动产本身,如仓单提单载货凭证抵押证券交付。此类物权凭证的交付一般与交付物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拟制交付的特征[1]

  第一,拟制交付对象为物权证券。证券为物权的表彰形式.物权则为证券的实质内容,二者表里如一。无论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交易习惯上,交付仓单等证券即为交付物权本身。“这些单证的交付和商品的交付具有相同的效力。需要强调的是,广义上,物权证券仍是动产,但构成物权证券的物权则既可以是动产物权,也可以是不动产物权。因此,交付物权证券既可能转移动产物权,也可能转移不动产物权。

  第二,拟制交付是直接占有的移转。“所谓直接占有,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由于物权证券被让与人现实占有,直接让与受让人,故拟制交付为直接占有之移转。

  第三,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还是其它,这涉及到如何对其定性问题。关于此点,学者尚未进行深人研究。有学者将其与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并列;有学者笼统地将其列为交付的六种方法之一;也有学者将拟制交付与传统观念交付理论中的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并称为替代交付,以区别与实物交付。既然拟制交付是让与人移转对物权证券的直接占有,该类证券本质上仍为动产,故其仍为现实交付。而巨,由于在拟制交付中,物权被拟制在证券上,此现实交付与实物之现实交付异曲同工。至于从交付对象是实物还是其替代方法角度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以示与实物交付有别,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由于通说将替代交付等同于观念交付,故将拟制交付称为替代交付易引起误解。更重要的是,由于拟制交付是直接占有之移转,而观念交付则是基于媒介关系间接占有之移转。故二者本质不同。因此还是将拟制交付从替代交付中分离出来为好。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而替代交付专指观念交付。

拟制交付与其他交付的异同[2]

  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都是物权法上的概念。都是针对现实交付应运出现的变通交付手段。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它规定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同时,《物权法》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变通交付手段。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交付的逻辑划分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特别是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一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写的上位概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是同一个概念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名称。

  第三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

  第四种观点认为交付应划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范畴,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范畴。

  所谓拟制交付即是指让与人以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是现实交付的一种变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提单、货票、仓单、债券股票等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的交付,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例如在铁路运输途中的货物,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了让与合同并交付了载货凭证,就视为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受让人。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经让与人与受让人双方达成合意,法律行为生效时,该物权就发生设立和转移效力。例如甲借乙的照相机拍摄照片后,觉得相机很好用,爱不释手,便与乙商量,愿加价买下甲的相机,甲同意。合同发生效力时,便视为交付。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例如甲借用乙的笔记本电脑二个月,在借用期内,乙将笔记本电脑出售给了丙,乙指示甲在借用期届满之后,将笔记本电脑直接交付给丙。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所有的一架钢琴出让给乙,由于乙正在装修房屋,双方又约定钢琴出让后,继续由甲保管钢琴一个月,待乙的房屋装修好后再将钢琴运至乙家。

  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比较

  将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重要区别,即在现实交付发生效力时,标的物已经发生了转移,也就是说标的物的占有权发生了转移,从出让者手中转移到了受让者手中。而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发生效力时,标的物并未实际发生转移,其占有形式还处在原来的形态,即仍然处在原来的占有人手中。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与现实交付相对应存在的其他交付形式。

  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比较

  将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进行比较分析,又可以发现两者也有重要的区别。拟制交付除了出让人与受让人要达成出让合意之外,还需要出让人交付标的物的载体一种拟制化的物,即证明标的物所有权的凭证。只有获得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才可以推定受让人控制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才可以认定受让人直接控制了标的物。而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只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出让合意,就发生了交付的效力,并不需要受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也不需要出让人另外再交付类似物权的拟制物。这种交付是一种观念的交付,这种占有也是一种间接的占有。由此我们就可以断定,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并不是一回事,不是同一个概念,也不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的上位概念。拟制交付既区别于现实交付,又区别于观念交付。

  经过仔细分析,拟制交付属于现实交付的范畴。因为拟制交付的载体是能够代表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所有权人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将动产物权“拟制”在了物权凭证之上,这些被凭证券化了的动产物权在市场交易中,具有同直接占有完全相同的权利公示力的表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将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推定为真正的所有权人,所有权凭证的转移,就推定为标的物的占有人发生了变化,持有物权凭证即意味着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因此,拟制交付在逻辑划分上应当属于现实交付。我们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让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合同法》已经把拟制交付与现实交付同等认定为是直接交付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公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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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立兵.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辨析--兼谈对《合同法》第135条的理解.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4 25(1)
  2. 陈幸福.浅谈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异同.20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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