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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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销售是无店铺销售的最早形式。它是通过推销员访问顾客,给顾客看样品和商品目录,并口头介绍各种商品的性能,从而达到推销目的的一种销售方式。
其形式有两种:
(1)单层次销售。
单层次销售由销售人员从厂方直接进货后卖给消费者,商品由厂商到消费者只经过一个层次。这是一种传统的访问销售法。
(2)多层次销售。
多层次销售即“多层次传销”。这种销售方式是以销售人员的逐级推广为基础,并使推销员呈几何级数倍增,以达到迅速扩散销售网和扩大销售额的目的。多层次传销之所以对经营者具有吸引力,就是因为借助呈几何级数放大的销售体系,能以低成本实现大量销售。
无论是单层次直销公司还是多层次传销公司,由于它们是无商店零售,所以其主要销售方式是广大直销商挨门挨户访问销售,即到消费者家门口敲门销售,到消费者办公室敲门销售,或在其它地方兜售。如美国雅芳直销公司有150万直销商进行游说访问销售,足迹遍布全国,谈到“雅芳小姐”(雅芳公司直销商的泛称),美国消费者都知道。另外还有一种家庭聚会销售方式,是一种社交聚会销售方式,但聚会方式占销售的比例不大,而且主要流行于美国。近年来,挨门挨户访问销售额一直占美国直销总额的70%左右。至于世界其它国家,一般也多采用敲门访问销售。
美国的访问销售
70年代,访问直销这一方式在美国受到了挑战,一开始,美国许多地方官方制定了法规,一船称为“绿河法”,该法严禁直销商未经邀请就敲消费者家门推销商品。这个法规根据的前提是:未经邀请就敲门使消费者讨厌。很明显,该法对直销商的推销行为产生了很大约束,但它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这种不能直接敲门推销的约束下,一些直销商开始想其它办法,以获得潜在的消费者的邀请,这些办法包括给消费者发信、打电话、发推销单等等。这些行为虽然未触犯《绿河法》,但实际上造成该法失效。因此,一些地方官方认为,禁止直销是不适宜的,特别是一些当地居民依靠直销来获得他们一部分生活收入。同时,一些州的法律也裁决“绿河法”不符合联邦宪法,因为它剥夺了人们的谋生之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官方把该法加以变通修改,产生了“邮政前提法”,该法规定:在向消费者邮发征求信件后,未获邀请者,不能为推销目的进入消费者家门。不过无论是绿河法也好,还是邮政前提法也好,它们的影响都不大,只是某些地方的法律,在州一级并没有实行,在全美国也并没有实行。
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
欧洲国家的访问销售
欧洲国家对访问销售往往是用退货方式限制。例如英国法规定:未经消费者邀请就到消费者家和办公室访问销售,其销售价格超过35英磅者,7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奥地利、葡萄牙也都有类似规定:凡未经邀请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之内退货。这些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访问销售有所约束。
马来西亚的访问销售
马来西亚《直销法》对访问销售规定的比较详细,该法17条对访问销售做了详细限制。首先,它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都应出示他的身份证明和直销授权经营证。并规定:直销商制造虚假证件则属违法,直销商出示虚假证件则属违法。该法还规定:任何访问销售者,在进消费者住宅以前,都应说明他的访问目的,房屋主人要求他离开时,他应马上离开。违反此规定者则属违法。该法规定对违法者处以1.5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再犯者处以五万元马币以下罚款,或五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其次,马来西亚《直销法》还规定:“在非直销日以及在非直销时间,任何人都不能挨门挨户敲门进行直销……违反此规定者被视为违法。”其处罚方式与上面所述惩罚相同。所谓非直销日是指节假日,所谓非直销时间是指晚上7点至第二天早上9点之间这一段时间。
韩国的访问销售
韩国《直销法》对访问销售的限制主要是两点,一是递交身份通知,二是禁止高压销售。递交的身份通知上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直销商的姓名、身份证、地址、电话,产品的种类,付款的时间和方式,送货时间、产品价格。如果是多层次传销商,还包括该传销商在多层次传销组织中的层位,等等。
如果不给消费者通知,或提供假通知,直销商则被判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多层次传销商则被判三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款。高压销售是指:强迫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或采用欺骗、误导手法引诱消费者签订购买合同。韩国法律严禁这种高压销售行为。如果直销商有这种行为,将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亿韩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