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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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重建是指在放松管制取得进展的同时, 要引入竞争, 政府还必须相应地制定一些配套的规范与规则, 使其能够管制这种竞争的进入。
规制重建的含义[1]
规制重建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规制机构本身的重建,重点是要实现政企分开和保持规制机构的独立性;二是规制内容体系的完善。
规制重建的原则[2]
规制重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立新的政府规制机构, 从根本上解决目前政府管制中存在的机构重叠、多头管理以及政企不分的问题。具体地说, 新的规制机构的设立要体现如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即确定管制者、实施管制者和被管制者应成为相互独立的三个不同的主体, 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面, 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应成立独立于任何产业部门的专门的确定管制( 立法) 机构, 以保证立法过程尽量公开和透明。另一方面, 必须改革长期以来作为管制者的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政企不分甚至政企一体化的体制, 彻底切断管制者和被管制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以保证规制的公正。而后一点对中国基础部门的规制重建更具有重要意义。鉴于中国长期的政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惯性和转轨过程中既得利益的影响, 要打破现有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利害关系比较困难, 因此应该重新组建一个新的完全独立于原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制机构。该机构可在招聘原有行业主管部门部分懂技术、善管理的人员基础上, 吸纳社会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但为了真正保证该机构的独立性, 由原行业主管部门转移过来的人员比例应适当控制。
2.法制化原则。即规制机构必须通过法律授权, 依法行使规制职能, 而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依靠政府行政协调的力量。对于中国的基础部门而言,必须改变一直以来先改革、后立法的传统, 在推进规制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方面, 着重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按照新的规制模式的要求, 修改和完善已经颁布的法规, 如《电力法》、《铁路法》等; 二是要尽快建立与新环境相适应的其他基础设施行业法,如《电信法》、《航空法》等。需要指出的是, 在新行业法的立法程序上要有根本的改革, 不能再采取部门立法的方法, 而应该成立包括政府部门、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经济学家、被管制企业和消费者在内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律的起草制定工作,以解决政策制定不充分、不公正的问题。
3.集中化原则。即将原管制体制下分散在各有关部门属于依法管制的职能, 如价格、质量标准等统一起来, 集中于一个综合性的管制机构, 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4.透明性原则。即政府规制必须公开、透明,特别是要实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应鼓励消费者通过公开听政会等渠道积极参与价格管制过程, 同时尽快形成司法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督察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健全的全社会监督体系。最后需要明确的是, 上述原则更多地体现的是对规制机构的制约作用, 而在规制机构的重建过程中, 还要体现对其的激励作用, 以满足规制机构的激励相容约束, 从而将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很好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