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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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规制行政[1]
规制行政是指通过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来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如交通规制、经济规制、食品药品规制等。
规制行政的分类[2]
1、社会规制
所谓社会规制,是指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的生活秩序为目的而进行的规制。例如,对于卫生、医疗、环境等的规制,为预防火灾及其他灾害而进行的保安方面的规制,为维持社会精神文明而对淫秽书刊、录相等进行的规制,以及为保护消费者而对不讲道德的生产厂家进行的规制等。社会规制又可分为对人的规制和对物的规制。
对人的规制,是指对从事有关人民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业的人进行的各种资格方面的规制。通过这种资格制度,可以保证由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在一定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相应的职业,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地减少难以预测的危险和损害。对物的规制,是指为确保生产设备及生产物的安全和质量所进行的试验、检查、监督、认定、确认及检疫等规制。这种规制包括安全方面的规制、卫生保健方面的规制、公平交易的规制、防疫方面的规制等。
社会规制是为确保公共利益而必须的基本规制,尽管其中也存在行政介入过剩或不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成分,但是,关于其必要性,却是学术界及实务界乃至一般大众所一致公认的。
2、经济规制
经济规制,是指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若完全听任自由竞争,便难免“市场的失败”现象的发生。国家为了实行指导和调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确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以确保在社会总资产中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同时,国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应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
规制行政的必要性及其问题[2]
从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而不宜提倡任何规制。然而,若完全听任自由竞争,在所有领域都废除规制,实行不规制deregulation,反而不利于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效率性。正因为这样,“实现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成为《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所确立的指导方针之一。可见,对于规制行政的研究,不仅是学术上探讨的课题,而且也是当前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实践中所必须认真对待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规制和不规制,这两个概念的相对立,不仅表现在词义上的不相容,而且表现为思想上的交锋与制度上的碰撞和变迁。在美国,1887年创设第一个现代规制机关——州际通商委员会。以州际通商委员会为代表的行政委员会,打破了三权分立的传统,集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在当时及本世纪
30年代美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无可比拟的作用。但是,至本世纪60年代中后期,人们认为,规制行政存在着费用高,效果甚微与巨大支出不符,程序不公正、复杂而不宜利用,缺乏民主性和合法性,不能预测其自身程序的后果等缺点,对规制行政展开了猛烈批判。
1976年初,美国设立专门委员会,在对运输、能源及金融等领域的规制行政展开调查的基础上,开始了大规模的规制缓和。80年代以来,美国的不规制运动更加广泛和深入,成为众多学者关注的热点。
在加拿大,1967年交通法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铁路运输收费的自主决定权。在澳大利亚,1954年就废除了从前为保护铁路对于卡车运输的竞争力而设置的汽车运输事业参与费和调整税co-ordination taxes等严格的规制,只保留了用于道路维持的道路利用税和基于安全性的参与规制驾驶执照。
英国于1953年废除了卡车运输国有化,同时缓和对铁路、汽车运输事业的规制。1968年交通法废除事业许可制,实行质的许可Quality licence和量的许可Quatity licence。70年代初期停止了交通法中有关量的许可条款的实施,废除了对汽车运输业的规制。1977年和1978年交通法,都体现了对交通运输方面的规制缓和。在日本,经过对政府规制的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认识到公共部门引进民间资本及民间经营能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80年代后期,不仅逐步实现了日本国有铁道的分段民营化,而且将原来的日本专卖公社及日本电信电话公社分别改组为日本香烟产业株式会社和日本电信电话株式会社。
规制行政的目的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现代国家中最大的公共利益是维持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规制行政都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规制行政的中心内容是保护人民的权益,任何法律、法规都是从人民的立场出发而设置规制的,任何规制,都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和效率的原则。
由于我们过去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下的计划经济,否认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整个社会的经济从宏观到微观都由国家统一管理,严重阻碍和束缚了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了相当宽松的经营环境。
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现实中各个领域都普遍地存在着规制行政与搞活、开放的大环境严重不相一致的状况。例如,由于行政许可等规制行政的设置及运用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导致各种各样的弊端:“恩赐”意识在许多公务员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导致其态度冷淡、生硬、不负责任,甚至随心所欲,故意刁难现象普遍存在责权不明,导致以研究研究为借口,长期搁置,拖延不办,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失职行为大量发生密室许可,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索贿现象禁而不止,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关卡繁多、程序混乱,导致行政管理效率低下,无法适应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
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予以强化的社会规制和经济规制,却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未能切实实施和展开,以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溢市场,坑蒙拐骗嚣张,环境污染蔓延,社会治安动荡等现象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依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随着各企业技术水平及经济能力的显著提高等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许多规制行政已不符合实际情况,若依然维持现状,就可能阻碍各方面积极性的发挥,从而损害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特别是直接介入市场,控制需求平衡的规制,容易导致对竞争的过分限制,减少通过竞争本来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费用缩减、服务提高等便利。
因此,必须不间断地推动规制行政的合理化,修正行政的责任领域,促进行政事务的合理化和高效化,减轻人民的负担,确保市场主体的健康成长,通过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发扬企业的自助自立精神,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改革对政府过分依赖的现状。 我们应该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对我国现行各种规制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清理,对必要性不大的规制予以废止,对内容重复或不一致的规制予以合并和统一,对程序复杂繁琐的规制予以程序简化并公开之。完善和健全行政许可等规制行政制度,提高规制行政的透明度,将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公布于众,明确审批机关的责权分配,建立完备的监督制度,对于确保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腐倡廉,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都具有极其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一般说来,无论是社会规制还是经济规制,都应当尽量减少并放宽。配合政府机构改革,对交由下级机关或企业处理更具效率性的事项,将规制权限下放或转让,以达到缩减行政费用,减轻人民负担,使规制和不规制趋于协调统一的目的。同时,在有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领域,不仅需要严格的社会规制,而且也需要尽可能地强化经济规制,必须在充分调查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坚决地加强有关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