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债权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船舶债权(ship's credit )
目录 |
什么是船舶债权[1]
船舶债权是指船舶在经营航运业务中发生多种多样债务,即债权人享有对船舶的债权。设在船舶上的债务性质不同,依发生债务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清偿顺序,故不同的船舶债权人享有不同权利。而船舶依合同关系或法律规定设置的优先债权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般债权依法律规定的不同清偿顺序依次得到偿还。
船舶债权人应当在海事法院公告拍卖船舶公告发布后三十日期间内,就与被拍卖船舶之间的有关债权向发布公告的海事法院进行登记,在发布拍卖公告之间不申请债权登记的,视为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放弃受偿权。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诉讼,应发布公告,公告发出后,利害关系人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或在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发布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提起上诉,海事法院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债权人在海事法院发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告三十日期间内就与特定场合发生的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不申请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
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关的债权证据,债权证据主要有:
1、 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2、 裁定书;
3、 调解书;
4、 仲裁裁决书;
5、 其它能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海事法院经审核确认了债权,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组织债权人会议,协商制定拍卖船舶价款、受偿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书。
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对于船舶留置权作出了受偿顺序先于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并将享有船舶留置权的主体限定为造船人和修船人.但如今《物权法》出台已久,实践当中出现了诸多其他类型的船舶留置权并得以存续。船舶留置权最初是为了保护船舶造船人、修船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船舶担保制度。
- ↑ 江平,王家福总主编.民商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