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质押融资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自动质押融资(automatic pledge financing)
目录 |
自动质押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系统清算账户日间头寸不足时,通过自动质押融资系统向人民银行质押债券融入资金弥补头寸,待资金归还后将质押债券自动解押的行为。自动质押融资是各国中央银行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供融资便利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是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措施。
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系统是指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系统”)、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债券系统”)为依托,实现债券自动质押、融资、还款、解押的应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自动质押融资的业务管理。为便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和管理,自动质押融资系统提供自动触发和人工触发两种处理模式。其中,自动触发模式是指清算账户缺款时由系统自动发起融资指令,启动质押融资机制。人工触发模式是指商业银行清算账户不足支付时,通过债券系统客户端人工发起融资指令,启动质押融资机制。
流动性管理是影响支付系统清算效率的重要因素。流动性过低,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将会影响支付业务的及时处理和社会资金的周转;流动性过高,清算账户保留大量余额,将会增加参与者的资金运用成本,影响商业银行的获利水平及社会资金的运用。因此,在支付系统建设过程中,世界各国都强调中央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注重为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融资便利,一般采用质押融资或日间透支两种机制,其中质押融资因有资产担保,为各国中央银行所普遍采用。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作为中国支付清算体系的核心,是社会资金汇划的主动脉。随着系统处理业务的不断增加,其在经济金融中的地位日益突出,而系统参与者的流动性水平也愈来愈成为影响支付清算效率的重要因素。目前,由于支付系统采取了严格的流动性风险控制机制,对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业务,采取日间排队或日终退回处理。一方面,系统参与者日间流动性不足时,通常采用从上级行调拨资金、同业拆借或向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等方式解决,融资效率相对较低,对支付系统清算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为避免流动性不足,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在中央银行存放大量的超额准备金,相应增加其资金运用的成本,同时也减少了社会可用资金量,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就要求中央银行完善支付系统流动性管理机制,为系统参与者提供日间融资便利。
近年来,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所有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大部分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资格。截至2006年2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持有债券5.7万亿元,为启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提供了必要条件。目前,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业务、技术和环境准备工作业已就绪。
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这将大大增强支付系统的流动性,有利于提高支付系统的清算效率,防范流动性风险;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时支付能力,方便客户证券交易,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必保留大量的超额储备,可以方便其灵活运用资金,有利于降低资金运营成本。自动质押融资机制的启用,超额准备金的降低,还可以增加社会可用资金,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须由法人授权,并经人民银行同意;
(二)为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三)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甲类或乙类结算成员;
(四)最近三年在银行间市场无不良记录。
目前,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共有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831家,其中691家有条件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占开户直接参与者的83%。
目前各国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参与者提供的日间融资便利一般不计收利息,但对隔夜还款的要计收惩罚性利息。我国在开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初期,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流动性管理,鼓励通过自身努力解决流动性资金,人民银行将对自动质押融资业务计收利息,未来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可对计息标准适当调整。
自动质押融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目前日间融资利率为2.97%。自动质押融资实际使用资金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由于自动质押融资旨在解决金融机构清算账户的日间流动性不足,为约束金融机构在日间及时归还资金,减少隔日还款对央行货币政策的影响,对隔日还款的金融机构加收惩罚性利息,确定隔夜融资利率为10.44%。
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金融机构实际使用资金金额和时间,并分别按照相应的融资利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自动质押融资利息 =(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全国性银行机构法人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向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地方性银行机构法人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非法人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应由其法人授权,并由法人统一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是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书;二是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批复、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确认书(均为复印件),成员行为分支机构的,需要提交法人授权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证明;三是上年末法人机构的会计报表;四是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申请表。
人民银行对法人机构报送的自动质押融资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将《主协议》一式两份寄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签署后将《主协议》一式两份寄回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签署后将《主协议》寄送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开办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时间,由人民银行授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公告。
为合理控制自动质押融资的总体规模,协调货币政策操作,人民银行对各支付系统参与者设置自动质押融资限额,即参与者在单日任何时点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余额。自动质押融资限额可以依据法人机构实收资本金、信用状况或流动性管理情况进行设定或调整。
在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启用初期,暂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2%;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围内,人民银行根据成员行的资信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档次核定自动质押融资最高限额。另外,人民银行还可根据金融宏观调控需要,直接设定成员行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额度。随着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研究融资限额管理的改进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