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库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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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库存量是指企业能源库存量,它是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1]。
能源库存量是个静态指标,它反映在报告期内某个时点,企业、行业、地区或全国所实际拥有的待用的储备量。按观察的时点不同,能源库存量分为期初库存量和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通常为月初、季初、年初的第一天零点实际库存量。期末库存量通常为月末、季末、年末最后一天24时实际库存量[2]。
能源库存量的统计分组[2]
能源库存量总是处在一定方位的,按其存放空间和时间,将库存作以下分组:
1.按地区分组
全国能源库存量是由省、市、自治区构成的,按地区分组库存量可以反映各地区能源库存量的储备情况及对生产建设、人民生活需要的保证程度,也可反映出库存量周转状况,是否有超储、积压现象的发生。
2.按库存量流转环节分组
全社会能源库存量由能源工业产品库存量、需用单位库存量、中间流转环节库存量(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库存)构成。能源工业产品库存不断向需用单位和中间流转环节库存流转,中间流转环节库存又不断向需用单位流转,各流转环节库存量不断补充,不断流转,经常处于变化之中,形成了一定数量的储备状态。因此,将全社会库存量按各流转环节分组,可以反映各流转环节能源流转是否合理,反映对社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保障程度,反映由于能源供需不平衡、运输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的库存储备不足或超储积压现象的发生。
3.按行业分组
需用单位库存量是由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等行业构成。按行业分组可以反映各行业能源储备状况以及对经济活动保证的程度。
能源库存量的核算原则[3]
能源库存量的核算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库存量的时间点具有不便更换的严格规定性,由于库存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能源流程的不断进行,能源的生产、销售、供应、消费、库存随之增、减,因此,必须严格按统一规定的时点进行统计,不得提前或推后。
2.能源库存量必须是经验收合格,办理入库手续为准,不得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能源计入库存量中。
3.能源库存量是经盘点后的实际数量,应与帐面数字相一致,如发生不一致时,应以盘点数为准,调整帐面数,其差额作为盘盈或盘亏处理。
4.需用单位能源库存量,要按使用权统计,能源生产单位的产品库存,要按所有权统计。
5.建筑业能源库存量,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即自营工程由自营单位统计;包工包料工程,由承包单位统计;包工不包料工程,由建设单位统计;待建、缓建工程的库存,由保管单位负责统计。
- ↑ 能源统计知识.成都市温江区统计局,2013年7月23日
- ↑ 2.0 2.1 能源统计知识手册.国家统计局工交司编,2006年8月
- ↑ 湖南省统计局.能源资源统计.湖南统计信息网,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