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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CI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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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I行贿案
聚焦中企卷入美CCI公司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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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CCI行贿案摘要

  美国司法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CCI公司在1998-2007年向包括中国、韩国、马来西亚和阿联酋的国家官员、国有以及民营企业员工行贿。仅2003年到2007年,就在约36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贿赂金额超过685万美元

CCI行贿案最新资讯

  • 中纪委可能另组调查组介入CCI国际受贿案[1]

  对于CCI国际贿案高度重视的不仅是国资委,中纪委对此案亦高度关注,《中国经营报》记者获知,作为中国反腐权力的中枢,中纪委也将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

  对此,国资委也已经听到了风声。“中纪委已经在高度关注这件事情了,可能尽快派出调查小组介入。”前述国资委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此前,由国资委派出检查组对CCI贿案涉案企业进行调查,已经引来各方非议。

  • 华润电力3子公司涉CCI交易[2]

  华润电力2009年08月20日表示,通过自查以及内审部调查,华润电力旗下共有3家企业涉及与CCI的交易。公司将进一步跟进调查,彻底调查相关事件,给社会、股东以及员工一个清晰的调查结果。

美国CCI公司简介

美国控件有限公司(Control Components Inc.,简称CCI)

  美国CCI公司成立于1961年,是一家专业从事严峻工况用调节阀设计及生产的跨国性工程公司。自成立以来,CCI就一直致力于改善调节阀在电厂的应用效果。

  1981年CCI公司成为英国大财团IM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IMI 的资助下,CCI 公司发展迅猛,先后收购瑞士苏尔寿公司的阀门及控制分部,BTG瑞典特种阀门公司,意大利STI公司(生产气动执行机构)等多家公司。

  目前的CCI技术力量雄厚,产品丰富,针对电力行业主要产品有:汽机旁路、给水最小流量阀、给水三通阀、汽轮机主汽门,加热器疏水调节阀,给水调节阀,凝结水调节阀,锅炉吹灰蒸汽调节阀、减温减压器等。此外,CCI 还为核工业,石化天然气行业等工业领域的不同用户提供用于严峻工况下的调节阀。

CCI行贿案涉嫌的中国企业

企业名称企业LOGO企业简介
中石油中国石油集团(CNPC)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英文缩写:CNPC)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于1998年7月在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是实行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性石油公司。2009年《金融时报》全球500强排名中,中石油以287,185.20$m市值排名第二。
中海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简称中国海油或中海油),是中国一家石油和天然气公司,是中国大陆第三大国有石油公司。它成立于1982年,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949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5.3万人。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及天然气资源,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
东方电气东方电气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气集团)从1958年第一个企业德阳水力发电设备厂建立起,经过50年的蓬勃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发电设备制造和电站工程承包特大型企业之一,是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东方电气以大型发电设备、电站工程承包、电站服务以及电控设备、环保设备节能设备为主业,其主要企业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上市(代码600875)和香港上市(代码1027)
中国石油物资公司中国石油集团(CNPC)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China Petroleum Material & Equipment Corporation;(CPMEC)),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直属的全资子公司,是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炼油化工行业物资采办业务。公司前身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由原石油工业部物资供应局和装备局合并外事局进出口业务组建而成,属国家大型一类企业,2008年1月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装备制造业务除外)为基础,组建中国石油物资公司。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Jiangsu Nuclear Power Corp.)江苏核电有限公司(Jiangsu Nuclear Power Corp.)于1997年12月18日正式成立,主要负责田湾核电站的建造与运营工作。田湾核电站工程是依据中俄两国政府1992年12月签订的协议合作建设的大型核能项目,是我国“九五”期间重点核电建设工程之一。
国华电力国华电力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Guohua Electric Power;简称国华电力)成立于 1999 年 3 月 11 日,国华电力作为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面负责集团电力业务的经营管理。 2005 年 2 月 25 日,按照集团改制重组方案,将电力板块的大部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设立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对纳入上市范围的电力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CHINA RESOURCES POWER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成立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定股本100亿港币,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的旗舰附属公司,从事电力投资、建设、经营与管理。华润电力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份编号:0836.HK)。
大唐电力大唐电力Datang Power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Datang Power)(原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1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5月13日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15日更名为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8年 12月31日止,本公司注册资本金约为人民币56.63亿元,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合并总资产约为人民币1,573.92亿元。
定州电力Dingzhou Power(音译定州电力)疑似河北国华定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三方按4:3:3比例

  截至2009.08月24日,除了大唐电力表示暂不能确定公司与美国CCI公司行贿案有关外,其他在行贿名单中的“涉案”9家中国企业均已发表声明称经查无员工涉案,或表示正在调查中。[3]

相关评论

  • 洋贿赂案越查越多 法律监管不该沉默[4]

  海油发表声明否认员工收受贿赂,与其他几家公司缄口不语相比,的确是一种进步。但美国司法部的披露也恐非空穴来风,仅凭中海油自证清白的“无人受贿”难以信服。裁判球员一体的角色混沌,利益回避制的形同虚设,都让哪怕确实被冤枉的中海油“无人受贿”的声明缺乏基本公信力支撑。为中海油声名而计,为牵涉中海油等国有大企业的国家利益而计,为公众知情权与社会监督权而计,肩负法律监管职责的执法部门都不该再沉默下去。

  从刚刚曝出的美国控制组件公司承认贿赂中石油、中海油等中国企业人员以及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行贿公安部下属机构事件,到之前的“朗讯门”、“德普门”等,无一不指向跨国公司对华的商业贿赂。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 惩治“洋贿赂”更需扎牢“篱笆墙”[6]

  “力拓案”涉案人员刚刚被批准逮捕,又闻美国自曝不干胶巨头艾利丹尼森在华行贿事件。跨国公司接二连三在中国窃取商业秘密,暴露我国一些企业信息安全状况堪忧。要切实维护我国商业信息安全,既要依法惩治“洋贿赂”,更需扎紧“篱笆墙”,不给觊觎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不法外商可乘之机。

  • 对洋贿赂总要表示—个态度[7]

  跨国贿赂案带给我们的,确实是两难困境。不查,面临舆论压力,众口汹汹。查吧,嫌疑人死不承认,查不查得清楚就是—个问题。查起来,涉及面广,况且相对于国内腐败大案要案,出国旅游、接受款待显得微不足道。查起来,还有司法“涉外”的问题。但事情接踵而至,如果我们长期沉默,沉默就不再是金,而是损害我们尊严的毒药。应该由有关部门出来说几句了,应该表示—下我们的基本态度了。

  • 美国反商业贿赂带来的启示[8]

  尴尬的 “美国帮我们反腐败”,给我们的启示正在于:行贿和受贿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要从根本上反腐败,一要让行贿者不敢送,二要让受贿者不敢收。在这两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框架和严厉的法律体系来进行约束。否则,既有巨大的现实利益,又无严厉的法律惩处,不法商家岂能不行贿?既无需公示私人财产,又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兜底,问题官员焉能不腐败?

  • 外企贿赂案件飙升的背后[9]

  中国以及国际商业贿赂案件数量的飙升主要是与当下全球经济增长的变迁有很大关系。就中国而言,在华贿赂案件飙升则是因为中国经济活动的大幅度增加,1990年中国的GDP总量排在世界第11位,到了2008年,GDP总量排名世界前六的是美国、日本、中国、德国、法国和英国。显然,中国开放的经济环境,飞速发展的财富积累,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吸引着全球投资者的注意力,吸引着大批国外企业将大量资金投入中国。

何谓商业贿赂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反商业贿赂经验

  •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适用于任何一个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以及在美国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惩罚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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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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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5.56.* 在 2009年8月31日 10:50 发表

“正直”体制决定的我们的受贿处于合法状态,都是一家人嘛

回复评论
124.201.23.* 在 2009年9月14日 22:49 发表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呵呵 中国的和文化 儒家文化用错了地方 所以有了这些不好的东西出现 要想变更我们的制度和法制的完美建设 我们的文化是该杀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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