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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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学是指研究继承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20世纪以后从民法学中分离出来的二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叫做遗产,留下遗产的人叫做被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叫做继承人,继承法就是调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移转给继承人承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是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古老的法律,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即有有关继承的规定。在继承法发展历史中,最早出现的是身份继承,当时遗产的承受是以身份的继承为前提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财产继承制才逐步确立起来,并最终取代了身份继承制。由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将继承法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因此继承法学研究一直是民法学研究内容的一部分。但是,继承法调整的继承关系毕竟是基于公民之间既有的婚姻、血缘和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的特殊财产关系,因而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继承法逐步从传统的民法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与此相适应,继承法学也逐步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在西方继承法研究历史上,曾出现过以下几种主要学说:一是“共有说”,认为一个家庭的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所共有,其中一人死亡,自然应归这个家庭和其他共有者来继承;二是“遗体说”,认为晚辈是长辈的遗体,长辈死亡后,把自己的遗产归于晚辈,以维持他们的生命和身体,保障后代繁衍,这是自然法则所决定的;三是“先占说”,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先占者即可取得其所有权,而死者的最近亲属总是处于最先占有遗产的地位;四是“公益说”,认为死者遗产如任凭先占者取得所有权,势必引起弱肉强食,竟相抢夺,因此国家为了保持社会的安定和公共利益,就以法律规定的继承方法来达到避免纷争的目的;五是“遗产说”,认为财产所有权人不仅可以生前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且可以在自己死后进行处分,遗嘱就是被继承人对死亡后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表现,因此如果有遗嘱,就应按遗嘱处理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从与被继承人感情的亲疏远近来推定继承人顺序的先后。
在中国,历代律例都有继承方面的规定。中华民国时期因袭德、法民法典的体例,将继承法列入民法典之中。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进入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十分重视继承立法工作,并于198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继承立法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学术界加强了继承法学研究,并逐步形成了继承法学理论体系。目前,中国继承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继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特征、作用、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继承制度产生、发展及变化的一般规律,遗产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继承权的概念、特征、行使、丧失、保护,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发生情况、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继承份额的确定,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补充、遗嘱的执行、遗赠和遗托,继承开始的时间、地点,继承的通知与遗产的保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遗产分割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涉外继承,继承立法、执法及司法实践问题,国外继承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等。
近年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试管婴儿”技术、胚胎移植技术、人造子宫进行人工生殖技术的出现与推广,为继承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