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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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税是旧中国征收的一种货物税,也是“厘金”的一种,统税首见于1904年。中国清朝政府连年战争,国库空虚。为了充裕国库特地新增的新型货物税,谓之统税,该赋税为课征于特定货品的货物商品税,因税收方式视商品类型统一税率征收而得名。清朝结束后,中国长期内战将近15年,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各地统治者税收方式不一,统税制度并无全面施行。
①、旧中国征收的一种货物税。1926年首先在湘鄂等省开征卷烟统税。1931年国民党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财政收入短缺为名,扩大统税课征范围为卷烟、麦粉、火柴、水泥和棉纱等五项,其后,逐步增至十余项。课税环节主要在生产过程,采取就厂征税(工业品)就场征税(农产品)和就关征税(进口商品)等办法。由于纳税后的货物名义上可通行全国,不再征税,故称统税。②、“厘金”的一种。1903年后,旧中国某些地方,将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为一次征收。在这些地方,厘金改称统税或统捐。
统税首见于1904年。中国清朝政府连年战争,国库空虚。为了充裕国库特地新增的新型货物税,谓之统税,该赋税为课征于特定货品的货物商品税,因税收方式视商品类型统一税率征收而得名。清朝结束后,中国长期内战将近15年,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各地统治者税收方式不一,统税制度并无全面施行。
1927年,完成北伐军事行动,统一中国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成立之后,恢复延续其清朝此税收政策。并设置“煤油特税处”作为课征机关。1929年5月9日,该机关定名为卷烟统税处,隶属于行政院财政部。该处将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五种货物做为主要货物课征对象,课征税率则从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后,中国统税制度虽改革多次,但其货物税概念仍持续执行。直至今天,中华民国统治的台湾仍有沿袭其制度,源其名的统一编号及统一发票的货物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