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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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绕航(Ship's Dev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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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船舶绕航[1]
船舶绕航是指船舶因故偏离了预定的或正常的航线,随后又回到原航线的现象。在正常情况下,班轮应按船期表规定的靠港顺序航行;租船应按租船合同上规定的正常航线航行。但均应按地理顺序挂靠港口。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就构成绕航。根据普通法,绕航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如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绕航或为了船货安全,避免海上风险而做的绕航属于合理绕航,因此,不能认为是违背或破坏运输合同,承运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均可不予负责。除此以外,船舶无故绕航都属于不合理绕航。对不合理绕航,承运人要承担巨大责任和风险,将失去承运人一切有关免责事项和赔偿责任限制利益。
绕航附加费是班轮运输中,由于运输航线上发生了战争、运河关闭或航道阻塞等意外情况,为了船、货安全,船舶绕取其他航道/线航行,延长了运输距离,船公司开支增大,为此船公司向托运人加收的临时性附加费用。
绕航附加费是临时性附加运费的一种。意外情况消除后,航线恢复正常,绕航附加费即行取消。该项费用一般按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增收。
船舶绕航的法律规定[2]
船舶绕航是指船舶驶离合同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杓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作卸货港。”这一规定从原则上禁止船舶绕航。这是因为。船舶绕址很可能延长航行时间,使货物(如易南蚀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还叮能使贷物在运输中的海上风险增加。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了航线。船舶屯走该约定的航线;没有此种约定时,船舶应走习惯的航线,即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水域,其他同类型的船舶在该奉节通常行走的路线;如果既没有约定航线。也没有习惯航线可循,则船舶匝走地理上的航线.即在保证海上航行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可航水域最近的路线。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对航线虽有约定,但不够具体,则对于不够具体的部分,应依照习惯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确定。除非合同中另有相反的规定,船舶走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通常不禁止船舶弯靠航线上通常的挂靠港,添加燃料,以满足继续航行的需要。一般情况下,约定的航线、习惯的航线和地理上的航线是一致的。
船舶绕航有合理绕航(或正当绕航)与不合理绕航(或不正当绕航之分。为此,作为对上述第一款禁止船舶绕航这一原则的例外。本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因此,下列三种情况陨于船舶合理绕航:1.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而发生的绕航;2.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财产而发生绕航;3.其他合理绕航。“救助”和“企图救助”属于不同的概念。“救助”是指船舶客观上实施了对遭遇危险的海上人命或财产的救援行为;“企图救助”是主观上具有救助的意图,但由于客观原因,未实施救援行为。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收到附近海域他船发生的救助信号,驶离正常航线前往救助,但在赶到出事地点前即收到他船已被另船救起或凭自身脱离危险的信号,或赶列出事地点寸发现他船己脱离危险,或者,在赶往出事地点途中自身遭遇碰撞、触礁、搁浅或其他额外的海上危险而无法继续前往,都属于“企图救助”的情况。救助海上人命是船长的一项法定义务(见本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救助海上财产通常是和救助海上人命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往往是救助后者所需要的。但是,船舶不应为了获得救助报酬,单纯救助海上财产,而使货物遭受很大的额外风险。否则,有可能构成承运人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管货义务。其他合理绕航是指船舶为避台风或其他海上风险,或为了船货双方共同的利益,或者其他合理的需要,如船旗国命令船舶回航或弯靠附近港口,将船上的要犯交给有关部门,而驶离正常航线的行为。承运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使船舶驶离正常航线,属于船舶不合理绕航。例如,为使船上两名船公司派来测试机器运转情况的工程师登岸,或为给在航线附近停靠的姐妹船捎去部分供应晶,船舶驶离正常的航线。如果发现船上有人偷渡,船舶因此回航或弯靠附近港口使偷渡人员下船,因只涉及承运人单方利益,也属于船舶不合理绕航。遇到这种情况,如这一风险不属于船舶保赔保险(P&I)承保范围,一般承运人应事先通知船东保赔协会或其他保赔保险人,并投保此种额外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