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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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
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高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金。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方式缴纳。
金融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总额,并有权对个别结算会员提高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与结算准备金的不同
结算担保金的概念与结算准备金完全不同。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范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中金所也借鉴了国际通用做法,与目前国内商品期货市场不同,要求部分有实力的机构作为结算会员可以与交易所直接进行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能力的机构不能直接与交易所结算,而是与签订协议的结算会员进行结算。这样,交易所的会员架构呈金字塔型。为避免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直接向市场扩散,增加市场抵抗风险的财务资源,从而增强市场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保护全体市场参与者的根本利益,中金所采用结算担保金制度。中金所规定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以现金方式缴纳结算担保金。也就是说,结算担保金仅仅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结算会员不得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规则作了规定:
(1)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2)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经纪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3)经纪账户和自营账户结算准备金都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中金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先使用该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结算担保金依上述条款使用时,结算会员分担的金额以其所缴存的结算担保金为限,其分担比例为该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