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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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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税主体违法[1]

  纳税主体违法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收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不履行法定的税法义务行为,这是税收违法行为的主要内容。

纳税主体违法的分类[1]

  根据违法对象的不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制度行为、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三类;还可以再细分为税务登记类违法、账簿凭证类违法、纳税申报类违法、税款缴纳类违法、发票类违法、征管协助单位未尽协作义务违法及其他违法行为七类。

纳税主体违法的内容[2]

  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

  1.一般性违反税法的行为。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纳税主体情节较轻微地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确认的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具体包括;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

  (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行为;

  (4)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

  (6)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但尚未影响税款缴纳的行为;

  (7)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但尚未影响税款缴纳,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性违反税法行为的主要特征有:第一,税收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一般不存在直接故意,违法行为大多是过失性的,情节较轻微,造成的损害也较小,不构成犯罪;第二,一般不直接影响税款的缴纳。

  2.欠税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未缴或者少缴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行为。欠税的主要特征有:第一,欠税的实质是纳税主体在一定时期内占用国家税款;第二,欠税者主观上不存在直接故意,形成欠税往往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第三,欠税者没有采用涂改账簿等非法手段;第四,欠税的社会危害性只与欠缴税款数量大小直接有关。

  3.偷税偷税是出现最多、危害最大的税收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仅表现在给国家税收收入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且表现在恶劣的违法犯罪示范效应和对税法权威性、公平性的不利影响上。对于偷税,《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其的界定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是偷税。偷税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第一,偷税的违法或犯罪主体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第二,采用了《税收征管法》第63条列举的手段;第三,违法或犯罪主体存在主观故意;第四,达到厂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4.抗税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拒不履行其应纳税款、扣缴税款义务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一是违法者存在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二是违法者采取公开对抗的手段,即以暴力、威胁的手段拒不缴纳税款。就给国家造成的税收损失而言,抗税不及偷税的危害大,但是就其违法犯罪的示范效应及对税法权威性、公正性的挑战来看,抗税甚于偷税。

  5.逃避追缴欠税。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所欠税款的行为。逃避追缴欠税包括这样几个要件:(1)纳税人已构成欠税;(2)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不能正常依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如果没有欠税的前提,即使纳税人采用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同样,尽管纳税人采取了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但是税务机关仍然可以通过控制该纳税人的其他财产来课税,也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

  6.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是根据出口退税工作中违法行为对国家税收收入侵蚀严重的实际情况;在《税收征管法》颁布后认定的一种税收违法行为:骗取出口退税与偷税有某些相近之处:两者都存在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都以欺骗作为主要手段?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第一,骗取出口退税的对象特指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出口退税;第二,偷税是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其行为结果是没有履行纳税义务;而骗取出口退税却是实际并没有纳税的行为人,还要骗取已入国库的税款,从这一点看,骗税者并不一定是纳税人。但是,对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属于偷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属于骗取出口退税。就具体案例分析骗税的数额往往巨大,性质也更为恶劣。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各种手段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篡改计税依据的行为。与偷税相比,两者采用的手段相近,但是对该违法行为的界定采用的是概括归纳而不是列举的方式,另外,没有不缴少缴税款的结果。

  8.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与抗税目的、对象相同,但是没有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式。作为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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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李小波编著.第一部分 税收违法的认定与追究 税收违法与犯罪的认定与追究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05.
  2. 张松主编.第九章 税收法律责任 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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