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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第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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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第三领域

  保险第三领域是指在第一领域保险和第二领域保险之外的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新领域。保险第三领域,在保险实践中往往被称为“两险”,或“中间性保险”,包括我国保险业务中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第三领域划分的必要性[1]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实践中一直坚持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划分标准,并将其作为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依据。但该种保险分类法并不完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保险经营中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比重逐渐增加,其双重属性与法律适用的矛盾日渐突出。将其从人身保险中划分出来,以独立的保险类型加以规制已是迫在眉睫。

  一、产寿险的传统划分存在缺陷。

  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作为保险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立法和实践意义。这两种保险合同标的截然不同,致使二者在诸多重要保险制度上适用不同,如损害补偿原则的不同适用,保险利益判断标准不同,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等。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此种传统分类方法忽视了第三领域保险兼具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双重属性的特点,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一刀切得适用所有人身保险的规定,而排斥财产保险属性的运用,使保险相关原则和制度在该领域适用中出现混乱。有些法院在遇到实践案例时找不到具体法律依据,而只能综合运用保险法理论做出判决。

  二、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保险的分类,多数国家开始倾向采用寿险和非寿险的分类标准。

  就目前各国保险法律对保险业务的划分来看,美国将意外伤害险与财产险划归一类,英国则有长期(多为寿险)与短期业务之分,日本有生命与非生命保险的分类,还有一些国家更具有寿险与非寿险的业务划分标准。1965年日本保险管理当局裁定“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既不属于人寿保险也不属于财产保险,而是属于第三领域的新险种”。这一规定意义在于:除原有的寿险、非寿险外,在法律上又明确规定了第三领域保险,即包括伤害、疾病、护理保险,类似于我国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三、从保险学角度看,第三领域保险和人寿保险有诸多区别,多数国家按精算标准和财务处理原则的不同将保险业务分为寿险与非寿险。

  第三领域保险在保险学上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费率厘定以概率统计为前提。人寿保险一般是参照统一的生命表12较精确地厘定费率;两险则以类似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为厘定费率的依据。

  (2)经营收益主要来自“费差益”。人寿保险收益主要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两险的经营收益则是来源于“费差益”。

  (3)需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长期人寿保险无须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险则需提取。

  (4)具有一定的财产补偿性。人寿保险是纯粹的定额给付保险;两险承保的医疗费用损失部分则具有填补损害性质。

  (5)短期性。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长期性合同:两险则通常实行以一年为一个核算周期的办法。

  四、我国保险法也存在明确第三领域保险特征的倾向。

  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其与以被保险人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寿保险类似,所以在保险立法的初期,各国一般都将其划为人身保险范畴,我国现行保险法就是采取这样的分类方法。

  例如《保险法》第9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随着保险业的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也是必然趋势。因此,新《保险法》的修改参照了国际通行做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第三领域”业务。但是,鉴于长期健康保险实际上具备寿险业务的一些特点,所以新《保险法》仅规定财产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的业务。与此同时,考虑到原《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划分方法是《保险法》许多规定的基础,如果改变,就必须对《保险法》作结构上的调整,所以此次未做修改,但对第三领域的91入需求仍得以体现。新修正的《保险法》第92条增加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规定,从根本制度上允许产、寿险公司对保险第三领域相互渗透。这样的修正符合保险学的基本原理,顺应了国际通行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王亚洁.保险第三领域的双重法律规制研究(D).北京:北京工商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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