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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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务租赁[1]
税务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来获得租赁资产的全部“税收利益”(Tax Benefit)的租赁安排。也就是说,在税务租赁交易下,出租人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租赁资产税收利益的所有者。此时,由出租人来确认租赁资产的税务上的折旧,并有资格享受租赁资产的折旧利益,或加速折旧利益;如果该国还实施有投资减税等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时,由投资税收政策而形成的利益,归出租人所有。
税务租赁的特点[2]
税务租赁的主要做法与直接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其特点主要是:因租赁物件在承租人的项目中起着重要作用,该物件购买时在税务上又可取得政策性优惠,优惠部分可折抵部分租金,使租赁双方分享税收好处,从而吸引更多的出资人。一般用于国家鼓励的大中型项目的成套设备租赁。在发达国家,因工业化已发展到一定程度,税收的好处逐步被取消,因而使用后两种做法的越来越少。
税务租赁的两种基本实现途径[1]
从世界各国租赁市场的实践看,关于租赁资产的所得税税收利益主要体现在折旧费用的税前抵扣和投资税收优惠的抵免两个方面,所以,税务租赁的基本实现途径也就是以由出租人享有租赁资产折旧资源的租赁安排和由出租人获得投资税收优惠而实现的。
(一)以折旧资源转移为基础的税务租赁及其效应
1.折旧资源与应税能力及对租赁交易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租赁税收制度规范对租赁交易的影响,仅从融资租赁的交易角度讲,对于出租人而言,其主观上并不愿意承担租赁投资的风险。因此,如果没有利益的驱动,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时,一般是希望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其全部租赁投资。对于承租人而言,无论是哪一种租赁形式,其都是租赁设备的主要使用者。同样的,如果没有利益的驱动,承租人也都希望获得租赁资产的全部使用价值,包括租期内的使用价值和租期结束时的残值。如果承租人占有了租赁资产的全部使用价值,租赁资产的折旧利益自然应该归承租人所有。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承租人愿意让渡租赁资产的部分使用价值呢?同样的,在什么情况下,出租人愿意持有承租人因让渡租赁资产的部分使用价值而产生的租赁投资不能通过租金而全部收回的投资风险呢?换言之,驱动租赁交易当事人这样做的利益何在?在考虑到税收制度的影响时,问题的关键在于,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其所拥有的资产折旧资源和消化租赁资产的折旧资源的对比关系中,谁的比较优势大,并由此而决定折旧资源是否转移的问题。
当承租人因规模小、出现亏损等原因而导致其应税能力较弱,而出租人却有较强的应税能力时。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常常会把他们之间的交易安排成税务租赁,也就是通过满足本国税务部门税务租赁的条件,而将租赁资产的折旧资源转移给出租人。于是,以折旧资源转移为基础的税务租赁就出现了。
2.以折旧资源转移为基础的税务租赁的效应
以折旧资源转移为基础的税务租赁所产生的效应,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影响是不同的。
对于出租人而言,任何一个单个的出租人,其应税能力是有限的。因此,如果单个地考虑一个出租人的实力,其开展税务租赁的竞争优势是十分有限的。然而,如果一个出租人是某一母公司的子公司,而母公司是实力雄厚、规模巨大的银行或大型企业时,综合考虑出租人和母公司的应税能力,这一效应就变得十分可观了。因此,出租人在开展税务租赁交易时,通常是通过与出租人的母公司合并报表消化承租人所转让的折旧资源。
由于租期不一定等于租赁设备的法定折旧年限,因此,对于承租人而言,在税务租赁下,尽管其让渡了租赁资产的折旧资源,但却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确定或长或短的租期的安排,使承租人能够实现在其所需要的期限内摊销租赁的租金费用的目的。
当承租人与出租人商定的租期短于租赁设备的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在相对较短的期间内将反映着租赁资产大部分价值的租金以费用的项目全部计人了成本,使承租人在较短的期限内弥补了租赁资产的支出,相当于获得了加速折旧、延迟纳税的好处。同时,承租人较快地收回了投资,还有效地避免了因技术过时而造成的投资风险。反之,当承租人与出租人商定的租期长于租赁设备的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在相对较长的期间内将租金以费用的项目计入成本,对于承租人而言,可降低费用成本,相对提高盈利水平,同时,还可减少现金流支出的压力等。所以,以租赁设备法定折旧年限为标准,租期的相对期限的长短,改变了承租人实际摊销其费用的时间,从而对承租人产生了不同的财务效果。
(二)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为基础的税务租赁及其效应
1.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产生的背景、含义
投资税收抵免(Investment Tax Credit,简写ITC)政策是一国为解决投资需求不足而采取的一种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当一国总供求失衡,出现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情况时,增加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在内的总需求就成为改变供大于求的矛盾的基本出发点。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就是政府把税收减免优惠与投资人增加投资有机结合在一起的一种通过政府免税来刺激私人增加投资的宏观经济政策。简言之,政府通过以投资为基础的税收减让鼓励投资人增加投资,以此来拉动社会投资需求的增加。
ITC政策的基本内容是政府制定出一个投资税收抵免的比率,允许投资人根据其投资支出总额,运用该比率计算出投资人在相应的纳税年度可申请免税的数额。但是,投资人可申请的免税数额并不等于其实际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因为,该投资人实际可获得的因投资而带来的税收优惠程度,还取决于该投资人(即投资企业)在相应纳税年度根据其盈利水平和适用税率而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只有当该投资人应纳税额大于其可抵免数额时,投资人才能充分享受到本国政府所给予的投资税收优惠。
2.融资租赁交易下的租赁投资与ITC政策的关系
ITC是一种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这一税收优惠只应给予投资人。那么,一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究竟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是融资租赁的“真正”的投资人,从而有资格享有抵免优惠呢?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投资行为中投资人的三重身份——投资决策人、出资人和投资风险承担人,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因交易安排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组合,从而使得这一政策在租赁业中的适用变得较为复杂。
然而,在租赁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政府政策的制定者能够比较完整地认识到租赁投资的这种复杂性,因而在出台这一政策的同时,就包含着有关租赁投资中如何适用这一政策的规定。秉承上述税务租赁与非税务租赁的基本理念,如果出租人符合税务当局“投资人”的判定标准,则由出租人享有这一政策优惠;反之,如果一项租赁投资中出租人不符合本国税务当局“投资人”的判定标准,那么,一项租赁投资中的投资人必然是承租人,则由承租人享有这一政策优惠。
历史上,曾经实施ITC政策的国家有英、美、德、日和澳大利亚等国。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该国的税务部门都从出租人可否有资格获得税收抵免的角度,将本国所有的租赁交易,分为税务租赁(Tax Oriented Lease)与非税务租赁(Non.taxLease)两类。
我国在2000年时曾在特定的范围内实施过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即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规定,国有企业运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时,允许其抵免新增利润的40%。但是,由于我国政府的政策制定部门缺乏对租赁投资恰当的认识,在制定上述政策时,完全没有考虑企业运用租赁投资时的抵免问题,使得其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3.以ITC为基础的税务租赁,极大地提高了ITC的政策效应
根据上述税务租赁与非税务租赁的界定,在非税务租赁中,承租人直接就是ITC政策的受益人。既然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ITC利益,为什么还要采用税务租赁方式,而将这一政策优惠转让给出租人呢?退一步分析,根据上述关于ITC政策的分析,只要有投资行为,无论投资人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投资资金,无论是自有亦或是通过银行贷款、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等,投资人都有资格获得税收抵免的利益,投资人为什么还要选择参与税务租赁的形式呢?
这其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ITC政策的作用机制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投资人若要获得ITC的现实利益,必须拥有足够的应税能力(或称吸收税收优惠的能力)。否则,即使这类投资人用自有资金,或通过各种筹资渠道(如银行贷款)获得了投资资金,并且实施了投资行为,但由于没有应纳税收,就没有因投资而可供抵免的税收,也就无法充分地获得ITC政策所赋予投资人的免税优惠,所以,投资行为不能对投资人产生任何实际的税收优惠的效益。再有,如果投资人的投资不属于实业投资,也无申请免税的资格。
在有ITC政策的条件下,如果拟投资的企业有足够的吸收税收优惠的应税能力,通过银行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扩大投资规模和采用非税务租赁方式扩大投资规模的抵免效果基本相同。非税务租赁,仅为企业增加了一条融资渠道。
但是,在有ITC政策的条件下,对于需要扩大投资但自身又没有吸收投资税收优惠能力的亏损食业或盈利较低从而不能充分吸收投资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租赁与非租赁的融资方式相比较,对筹资企业的实际筹资成本就不相同。因为,通过贷款而形成的投资,其投资税收的抵免人只能是借款企业。又由于其没有或吸收税收优惠的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得政府给予投资人的税收优惠,使得其实际的筹资成本不可能低于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而通过税务租赁,承租人以出租人申请投资税收的抵免的形式来进行投资,而出租人可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与承租人分享其可获得的投资税收抵免的优惠,从而有效地克服了承租人因应税能力低而无法获得ITC优惠的障碍。此时,还有一种更极端的组合。一个拟投资的企业,拥有充足的自有投资资金,换言之,其根本不需要融资,但由于没有足够的吸收税收优惠的能力,其宁可选择将自有资金通过租赁公司开展税务租赁的方式而分享出租人的税收抵免。于是,以ITC政策为基础的税务租赁的出现,成为一种债权融资新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