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规制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交易和竞争中应为或可为的规则,从正面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的有效要件实施市场行为。
积极规制包括反垄断法中对私人垄断的排除、农地法中以保护耕作者为目的的限制、城市规划中土地利用的限制、文物保护法中以文物保护为目的的各种限制以及各种环境保护法中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限制等各种情形。
积极规制旨在刺激、鼓励、促进和诱导投资或消费。
- ↑ 尚可文,孟丽著.政府、市场与财政.兰州大学出版社,2009.04.
- ↑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 ↑ 徐平.对日本政府经济职能的历史考察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