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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相对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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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相对抗辩权

  票据相对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由于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持票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 ;“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如果是无对价或者是不相当对价的,其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由此可见,票据的相对抗辩权的抗辩对象,不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为的抗辩,亦非对所有债权人(持票人)而为的抗辩,而是对其中一部分债权人(持票人)所进行的抗辩。

票据相对抗辩权的理解与应用

  既然票据相对抗辩权是以特定的债权人(持票人)为对象的,那么,根据特定的债权人(持票人)的不同,可以对票据的相对抗辩权作如下理解:

  1.票据碴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已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辩权

  在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的是: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该基础关系必须是该票据赖以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票据债务人能够进行抗辩的持票人必须是与自己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 ,别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例如,甲签发一张票据给乙购买商品,甲就有权以乙未交货,不具有对价为由向乙主张抗辩。但是,如果该票据已被乙转让给丙,丙属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那么当丙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就不能对丙进行抗辩,因为丙与甲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操作中,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此权利时,往往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和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混为一谈,一概提出抗辩,结果侵害了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2.票据债务人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的抗耕权

  所谓恶意抗辩权,是指当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以此种抗辩事由对抗持某人。此处恶意是指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问的抗辩事由,而仍然取得票据。只要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转让票据的人有处分权且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即可,而不需要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存在通谋,也不需要持票人知道其取得票据的结果。如果持票人在取得票据之后才知道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就不能对持票人主张抗辩。例如:甲所持有的银行本票被乙盗得,乙又将奉票转让给丙,丙知悉内情,又向付教人请求付款,则付款人有权以丙取得票据有恶意为由拒绝付款。如果丙不知悉内情,即为善意持票人.那么付款人就不能拒绝付款。由此可知.此种情形下,票据的恶意抗辩权行使的关键是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并非出于恶意,即使该持票人的前手经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亦无权对持票人主张恶意抗辩。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在行使票据恶意抗辩权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持票人是否知悉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问的抗辩事由,以免由于未尽审查义务而造成对善意持票人权利的侵害。

  3.票据债务人对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所能行使的抗辩权

  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也就是给付票据双方认可的代价,如果票据的取得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并且票据取得人没有恶意,即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那么,票据取得人自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谓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这就是说,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到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影响或丧失.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反之,如果持票人属善意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而其前手的票据权利无违法或瑕癍.债务人就不得对抗持票人。例如:甲与乙签定一买卖合同,甲为支付乙货款而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未交货,之后,乙又与丙签定了买卖合同.乙为付丙货款将汇票转让给丙.丙亦未交货。后来,丙于汇票到期时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此时票据债务人就有权以丙未给付对价.同时其前手乙的权利亦有瑕疵(乙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

  假如此例中乙未交货.丙在和乙的合同关系中,丙交付货物,那么丙于汇票到期时向债务人请求付款,此时票据债务人就不能以乙未交货为由进行抗辩。因为持票人丙为给付对价的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限制.债务人不能以对抗其前手乙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再假如此例中乙己交货,而丙未交货,那么丙于汇票到期时向债务人请求付款,票据债务人就不能对丙进行抗辩。因为丙为善意的无对价的持票人.而且其前手乙的权利也无瑕疵,故而当然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就不能对其进行抗辩。由此可见.票据债务人对善意的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持票人所进行抗辩时,必须以其前手的权利有瑕疵为前提.否则就是侵害票据正当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反之,票据债务人对其前手权利有瑕疵的善意的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的持票人如果不进行抗辩,又损害了自身的利益,所以,在票据流通中一定要特别注意。

  综上所述,票据的相对抗辩权,是票据债务人享有的一项特殊的权利.不仅在理论上有着研讨的价值,而且对保护债务人的自身利益,打击票据违法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增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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