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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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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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所形成的社会结构中,参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能力较弱,经济收入较少的社会阶层。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在社会学、政治学、社会政策研究等领域中,它是一个核心概念。
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与高收入群体相比较而存在。他们的现实生活是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
我们通常理解的弱势群体是指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生理行为偏低的群体,但是弱势群体还包括社会关系中的弱势群体,例如信息不对称、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就是弱势群体,相对于婚姻中的施暴方,遭受暴力一方就是弱势群体。而法律上保护的弱势群体范围更广,指的是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 1、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 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 2、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 5、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1]
- 6、其他因素
2)贫困家庭户人口多、就业少。
下岗和失业人员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部门,家庭人口多,就业少,户人均收入低。
弱势群体的特征[1]
弱势群体应该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2、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 ”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
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这个群体一般由以下几部分人构成:
1、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体制外”的人,即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
3、进城农民工。
4、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5、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
总的看来,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
很有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