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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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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保障行政监督

  社会保障行政监督,是指由有关的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障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1]

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特点[2]

  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监督主体是行政机关。与社会保障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不同,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主体是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司法监督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社会监督的主体各种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

  2.社会保障行政监督既包括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社会保障行政监督虽然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但监督的主体既有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内设的专门监督机构,也有其他行政机构。由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障活动进行的监督属内部监督,但由其他行政机构,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障活动进行的监督则属外部监督。故社会保障行政监督体制是包含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一种监督体制。

  3.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监督内容是社会保障活动的合法性。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目的是为保证社会保障活动能依法进行,因而其监督的内容是社会保障活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又包括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是否合法、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支付是否合法、有无应当支付社会保障待遇而没有支付或少支付的情况,有无对不符合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的社会成员支付了社会保障待遇或多支付的情况等等。

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内容[1]

  所谓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是什么。简而言之,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内容是社会保障活动的合法性。然而社会保障活动涉及内容繁多,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种类不同,其对监督对象的分工也不相同。因此须对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内部分别加以阐述。

  1.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内容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是在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对社会保障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机构,其监督内容应是所有的社会保障活动。因此,所有社会保障活动都属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范围。

  为对所有社会保障活动进行监督,法律必须赋予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一些权力,以使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能真正行使其对社会保障活动的监督。这些权力主权有:(1)要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提供业务执行情况说明;(2)要求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提供有关账目、报表等会计资料;(3)就某一事件或情况,要求特定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基金运营机构作出说明;(4)就某一事件进行的调查,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基金运营机构必须予以配合;(5)对涉及社会保障主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财政部门监督的内容

  财政部门是政府内部专门负责财政财务事宜的部门。由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职能,国家的财政拨款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项重要来源,故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支付方面,财政部门都有权予以监督;而社会保障活动要涉及经费的收支,根据法律规定,这需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也属国家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其应对社会保障活动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监督。

  具体而言,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活动的监督内容主要有:(1)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核算;(3)负责审核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的社会保障基金支出计划和结余安排;(4)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进行监督。

  3.审计监督的内容

  审计机关是我国政府内部设立的专门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的部门,其通过审计的形式对社会保障活动,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进行监督。所谓审计监督,是指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的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社会保障基金使用和投资运营的效益及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过程中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所进行的经济监督。与社会保障委员会监督相比,审计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地位的超脱性和独立性;而且审计监督只负责对社会保障活动中的财务部分进行监督,具有目标单一性。与财政部门的监督相比,审计监督是由专门进行审计的机关进行的监督,具有专业性。

  审计监督的主体是国家的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的监督是通过把与社会保障有关的财务收支列为审计项目,通过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以达到对社会保障活动的监督。审计监督的具体内容有:(1)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的各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计;(2)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中的各种账簿报表是否正确进行审计;(3)对社会保障活动有关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财经纪律进行审查。

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种类[2]

  如前所述,社会保障行政监督的种类主要有:

  (1)社会保障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这是指在社会保障行政机构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对社会保障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机构,我们姑且将其称作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其是一种内部监督。

  (2)财政部门的监督。这是指由国家的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运;营和支付进行的监督。

  (3)审计监督。这是指由国家的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进行的监督,主要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存放和使用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1.0 1.1 郭成伟,王广彬.公平良善之法律规制 中国社会保障法制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05月第1版
  2. 2.0 2.1 郭成伟.中国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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