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商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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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价值价值由C、V、M三部分构成,但有自己的特点。商品的价值仍然是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的,凡生产经营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被社会承认的活劳动都创造价值;其他各种生产要素是过去劳动的凝结,是生产使用价值的必备备件,但不创造价值。商品价值的分配与价值的创造没有直接联系,只有在生产经营要素以资本形式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条件下,才能参与价值的分配。
(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不变资本价值(C)。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公有资源不断增加,且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要能顺利地进行商品生产经营,除了必须具备劳动对象、劳动手段(资料)等,还离不开社会公有制资源的参与。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应将不变资本价值(C)相应分为三个部分,即劳动对象的价值、劳动手段的价值和社会公有制资源的价值。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可变资本价值(V)。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必须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可变资本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用于劳动力市场聘用劳动者而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它包括工资、资金、津贴、福利、社会保险金等。
(三)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剩余价值(M)。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表现为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它是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凝结。
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分配是与价值的实现和补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价值的分配过程,实际上是价值的实现和补偿过程,包括在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的实现和补偿即价值的初次分配,以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实现和补偿即再分配。
(一)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在生产经营部门之间和部门内部、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通过生产与交换以及提供各种服务的方式进行的。在社会主义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部门内部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商品的市场价值,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出售其商品和服务,使价值得到实现。
(二)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再分配
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再分配是通过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国家主要运用税收形式把各生产经营和服务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和劳动者个人所得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来,然后有计划地分配到国民经济各部门。国家集中的这部分收入主要用于重点部门、公用基础设备、薄弱环节以及落后地区的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用于支付非价值创造部门劳动者的报酬;用于支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人赡养的老、弱、病、残、孤、寡和烈士军属、困难户的生活补助;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的发生;用于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和救济基金,满足劳动者养老、医疗等费用的支付和失业人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用于资金的借人和借出,外债本息的偿还等。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套平的分配原则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商品价值进行分配的重要原则。如果说,商品价值的初次分配体现的是效率,那么,商品价值的再分配体现的则是公平,前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后者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
- 彭志强.论社会主义商品价值的创造与分配[D].岳阳职工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