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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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普遍服务(universal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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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普遍服务是指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够以负担得起的价格得到的电信服务,而且服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它传达了普遍、平等、可支付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由于电信普遍服务蕴含着保障基本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平衡区域发展的丰富内容,其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信息化的程度,做好了电信普遍服务工作才可以消除通信的贫富不均和地区差异,才可以为绝大多数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电信服务,实现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
普遍服务的内容是根据不同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电信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确定的,它包括提供服务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以及承担普遍服务的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电信普遍服务的模式发展[1]
- 垄断时期的交叉补贴模式。
在垄断时期,各国普遍采用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无论国有或私有,垄断运营商都被强制承担电信普遍服务的职责。运营商一方面为了保证普遍服务的“可购性”,服务价格不能定得过高,另一方面由于其普通服务成本,提供普遍服务必定导致亏损。
- 过渡时期的接入赤字补偿模式。
很多国家采用了接人赤字补偿费制度、提高网间互联费、在用户资费中增加附加费等形式,对主导运营商主要是传统固网运营商进行补贴,实现了企业内部交叉补贴向社会补贴形式转变,从而由垄断时期的管制向竞争时期的放松管制过渡。
- 竞争时期的普遍服务基金模式。
通过电信普遍服务基金补贴那些由于在高成本地区开展 电信业务企业所产生的亏损。
- 电信普遍服务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电信普遍服务的对象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每一个国民都有权利享受无歧视性的基本电信服务,来保证国民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转。
- 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了更多有效的社会联系工具。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代社会越来越离不开电信服务。
- 电信普遍服务可帮助政府对国民财富进行再分配。电信普遍服务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财富的再分配。
- 电信普遍服务是消除数字鸿沟,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