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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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税率[1]
特殊税率是指在普通税率的基础上对特殊课税对象适用的税率形式。
普通税率与特殊税率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对税率的适用对象上。普通税率适用范围涵盖了绝大多数课税对象,而特殊税率适用范围很窄,仅适用于少数课税对象,其目的在于帮助、鼓励或约束、限制个别纳税人的应税行为。
特殊税率的税种介绍[2]
一、关税配额税率
我国对农产品进口实行高关税保护政策。由于农产品既是工业生产的原料,又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协定,国家每年选择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政策,既确定一定的进口限额,在限额内进口的实行低税率,超过限额的实行高税率。这样,既保护了国内农业生产,又促进了国内工业生产,也保障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1997年起,国家每年公布关税配额税目和税率。2002年对11种商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为抑制国外低价倾销,防止低瞒报价格,保护民族工业,保证正常进口,1997年起,我国对啤酒,原油和部分感光胶片试行从量税,对录(放)像机和摄像机试行复合税。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等为计税标准计征的税种。复合税:对课税对象规定从价和从量两种税率,两种方法同时征收的税种。凡进口列入从量税,复合税税率表的商品,一律按公式计征从量税、复合税。征收从量或复合关税商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计征。进口征收从量关税的商品时应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如实申报进口数量,如未按规定计量单位成交,并且在有效单证上也没有按规定计量单位标明数量的,应按《从量关税商品计量单位换算表》换算后再行申报。
三、滑准税
1997年起,我国对进口新闻纸征收滑准税。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的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即进口商品的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滑准税的特点是:可保持实行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四、特别关税
对原产于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五、反倾销税
现金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我国海关已对一些国家的某些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实施临时反帧销措施。有关规定如下:
(一)经营单位应提供的证明
1.进口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2.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的生产厂商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
3.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被诉倾销产品的,应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确实无法提交时,向海关提交的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上必须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4.进口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但在《税则》中难以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区分的货物时,须向海关提交国家经贸委出具的“认定证明”;
5.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的被诉倾销产品时,须向海关提交由该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二)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的征收
1.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不能确定货物的原产地的,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2.能够确认货物原产地为被诉国家(或地区),且能够确定生产厂商的,海关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3.能够确认货物原产地为被诉国家(或地区),但无法确定生产厂商的(不能提交原厂商发票、商业发票上没有生产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海关按该国家(或地区)所适用的最高反倾销税率或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4.对于以保税方式进口的与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事后因故申报内销时,应向海关提供上述有关证明。对不能提交有关单证或进口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司被诉倾销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参考价格,海关按审定的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保税进口,因故申报内销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的,海关按该生产厂商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或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