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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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当又称满当,是指典押人超过典当期限规定的时间没有按时回赎典押品,也未办理该典押品的续当手续,而使得该典押品不能再由典押人回赎,典当行取得典押物所有权的一种典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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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当的规定[1]
《上海典当行典当办法》规定:“典当人必须按当据上议定的当期回赎典物。如不回赎,又不办理续当手续的并超过协定的当期,典当物品作为典当人自动放弃,即为死当。死当物品,由典当行自行办理。”北京市阜昌典当行规定典当物品当期已满,如不办理续当手续即为死当,对死当物品由本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置。镁长沙博山典当商行服务办法》规定:“除国家政策规定不能进入流通的物品外,其它死当物品,由商行通过拍卖的办法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全部归商行所有。”
通过上面三个典当行业务中有关死当的规定可以看出:死当的产生是由于出典人在典期届满前未办理续当手续也不办理回赎。死当的法律后果是典当物品被视为典押人自动放弃,作为承典人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处理。死当也具有终止典当关系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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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雷.企业经营管理与市场中介组织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