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收费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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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水费收费权质押[1]
水费收费权质押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其享有的水费收费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城市自来水管网建设与改造的一种担保方式。
水费收费权质押的实践应用[2]
水费收费权质押在南水北调工程上的实践应用
1.质押
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法律规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押要转移对质物的占有,质押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押时,出质人(债务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但要符合有关规定。
2.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权利。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权利,但不是说任何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能够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权利,性质上必须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是财产权;②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③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如不动产物权就不能设定权利质权。具体有以下几类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3.水费收费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目前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司法解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水费收费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但水费收费权完全符合权利质押的特点,是实质上可以转移、让与的财产权,南水北调工程建成后与公路等不动产一样具有收益权。水费收费权质押合同作为银团贷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完全可以将水费收费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
4.其他几种担保方式的不可行性
(1)保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这就排除了国家机关担保的可能性。资产规模超过南水北调工程贷款规模,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国内保证人为数不多,由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贷款规模大,还贷周期长,具有复杂性、长期性、不可预见性的特点,因此,很难找到合适的贷款保证人。
(2)抵押。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4个项目法人刚刚组建,工程尚未建成,资产未形成,无法形成自身的财产抵押担保。
(3)留置。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3种合同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从而实现债权。
(4)定金。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通常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适用于借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