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望收益标准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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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期望收益标准差决策法,是指根据投资的期望收益和收益标准差进行风险型决策的方法。
期望收益标准差决策法的类型[1]
通常有以下两种具体做法:
(1)最大期望收益法。
用未来收益的期望值作为未来真实收益的代表,并据此利用净现值法、收益率法等进行投资决策,称为最大期望收益法。它是风险条件下(未来收益不确定条件下)简单易行和常用的决策方法。
期望收益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风险状况,因此投资要冒很大风险。
(2)期望标准差法。
汉瑞·马可威士(Harry Markowitz)提出了一个为大家所接受的决策定律,即所谓期望标准差法。
这条定律可叙述如下:在A、B两个项目中,如果下面两个条件有一条满足,项目A便好于项目B:
(1)A的期望收益大于或等于B的期望收益,且A的收益标准差小于B的收益标准差。公式表示为:E(A)≥E(B)且(A)< (B)。
(2)A的期望收益大于B的期望收益,且A的收益标准差小于或等于B的收益标准差:E(A)>E(B)且(A)≤(B)。
由于收益标准差表示风险大小.故这条定律的意思就是:
(1)在收益相等的情况下选择风险小的项目;
(2)在风险相等的情况下选择收益大的项目。
- ↑ 孔淑红、曾铮.《国际投资学》[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