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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债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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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券债权质权

  证券债权质权是指以有价证券表示的债权为质权标的的权利质权。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均可作为质权标的。

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

  证券债权质权的设定,也需由质权人出质人双方订立质押合同合同中并应约定证券的交付时间。在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证券交付质权人,权利质权自证券交付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我国《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证券的交付,质权也就不能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出质人应将证券交付于质权人,当事人也可以协商将证券交付第三人占有,但当事人不得依占有改定的方式,仍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证券。出质人仍占有证券的,质权无效。

证券债权质权的行使条件

  证券债权质权的行使条件有两个:首先,是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没有提前清偿债权的义务,此时若允许质权人行使质权,将会损害债务人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质权的行使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其次,除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外,还需有质权的存在,即质权未因任何消灭原因而消灭。

  但实践中应把握债权已届清偿期并非权利质权行使的绝对要件,若有法定的或符合质押合同约定的情形发生时,即使所担保债权未届清偿期,质权人也可紧急行使质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的,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受质押担保,因债务人失去期限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

  2.债务人违反另为提供担保义务的。债务人负有为保全质权人的利益而提供担保义务时,若债务人违反该义务,债务人不得以期限利益对抗质权人行使质权,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向与债务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出质的债权清偿期先于被担保债权清偿期时,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这种情况实际上等于质权的行使。

证券债权质权的实现

  证券债权质权作为质权的一种,其实现应当适用《担保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即动产质权的行使方法: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卖拍卖,变卖质物。

  但证券债权质权因其标的为财产权利而非有体物,对财产权利的处分因其性质的差别而有与动产质权不同的处分方法。因此,证券债权质权的行使方法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证券债权的质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为给付,这是证券债权质权实现的基本形式。当质权人直接请求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为给付义务时,该债务人负有向质权人履行债务给付的责任。但为保证证券债权行使的公正,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未发生效力,因此在证券债权出质时,应当通知证券债权的债务人;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出质证券债权的出质人也应通知证券债权的债务人,只要质权人行使质权符合上述条件,证券债权的债务人应向质权人履行。如果设质情况没有通知出质证券债权的债务人,其质权对出质证券债权的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向其债权人履行义务后免除了对质权人的义务。

  若出质证券债权的债务人知道设质情况后,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证券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证券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证券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证券债权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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