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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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对单一法人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承担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银行对某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体现[1]
1.这一授信额度是银行用于控制单一客户的最大风险限额,对银行和客户而言,都是最大的风险承受量。确定这个最大的风险承受量,既要符合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又要符合客户本身的还款能力。
2.这一授信额度涵盖了银行对客户的所有信用方式,包括表内信用形式和表外信用形式,即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信用卡透支等。
3.这一授信额度指的是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形式的余额之和,包括存量额度和增量额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1]
1.AA级以上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从评级结果看,AA级以上客户具有以下特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经营效益好,偿债能力强,尤其是长期偿债能力好,信用观念较好,到期信用偿付以及利息偿还记录好(AA级客户的记录较好)。这类客户,是银行信贷政策鼓励支持的优良客户,积极开拓和牢牢保住这类客户,不仅是银行尽快调整客户结构的需要,而且是改善当前银行经营现状的有效途径。因此,核定这类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根据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测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银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
=资产负债率 | |
(资产总额-银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
≤70%
变换公式为:负债总额-银行现有信用余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0%资产总额-70%银行现有信用余额+70%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1)
30%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0%资产总额-负债总额+30%现有银行信用余额 (2)
两边同时除以30%,公式变更为: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3资产总额-3.33负债总额)+现有银行信用余额 (3)
2.A级客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A级客户是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工作的主要难点之一。A级客户具有以下特点:基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一般;偿债能力一般或存在风险;信用偿债和利息偿还记录不好。对此类客户,可以通过审慎而有力的信贷支持,促进其中发展前景较好的客户优化升级,从而带动存量信用的活化。核定这类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既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同时又要加强对第二还款来源的测定和审查。
3.B级与C级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的核定。B级和C级客户具有以下特点:属于国家限制或淘汰的行业,行业风险高;经营效益差;自身偿债能力,特别是长期偿债能力相对很弱;信用偿付和利息偿还记录相当不好;信用观念差,存在侵犯银行债权的行为。这类客户,不仅是国家在产业、行业政策上限制和淘汰的客户,也是银行从自身效益出发限制和淘汰的客户。从理论上讲,对这类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为零,即银行愿意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总量应为零,但是考虑到这类客户全部是银行的存量客户(受政策限制,不可能开拓或接纳这样的新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原则只能是:抓紧清收,保全为主。因此,从控制风险、保全资产的角度出发,核定B级与C级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只能小于年初的实际信用占用余额,并且只收不放。对B级和C级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也可以采用系数法模型,当然,系数值的设定必须小于1。
影响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的因素[1]
1.考虑客户的还款能力。商业银行在向借款人提供信用时,必须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偿债能力)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自己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2.考虑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性客户资金(信用)供给压力的因素。
3.考虑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分别核定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审查[1]
1.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信用。在对AA级以上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时,应特别关注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信用状况。在该客户获得其他行信用支持而贷款行判断其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经营规模未发生变化时,应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2.特别授信。银行在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后,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变化,对客户超过最高授信额度的信用需要,实行特别授信,特别授信需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进行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