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小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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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年工厂法规定,除了某些特殊规定外,每个少年每天不得做工12小时以上。而工人阶级则开展了争取10小时工作运动。资本家们反对缩短工作日,需要找出理由,他们就想到了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纳索·威廉·西尼尔。西尼尔根据资本家们要求,于1837年出版了名叫《关于工厂法对棉纺织业的影响的书信》的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西尼尔提出了“最后一小时”论。西尼尔认为,工人每天劳动11.5小时,其中10小时生产的产品价值补偿了预付资本价值,0.5小时生产的产品价值补偿了工厂和机器的损耗,最后1小时生产资本家的利润。就是说,工人给资本家生产的剩余价值是在最后一小时生产出来的。如果工作日缩短到10小时,不仅没有利润,甚至机器的损耗也无法补偿。他就以这样的论述为根据反对工人阶级争取10小时工作日的斗争。
西尼尔鼓吹“最后一小时”论,目的是维护工厂主们的剥削利益,为他们反对工厂法,延长工作日制造理论根据。
马克思说:“这位教授先生竟把这种东西叫做‘分析’!如果他真的相信工厂主的怨言,认为工人把一天的大部分时间用来生产从而再生产或补偿建筑物、机器、棉花、煤炭等等的价值,那么,任何分析都是多余的。他只须回答:诸位先生!如果你们把劳动时间从11小时减为10小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每天棉花、机器等等的消耗也会减少1小时。因此,你们正好得失相当。”其实,工作日缩短一个小时,仅仅减少一个小时创造的新价值,同时耗费的生产资本的也相应减少,需要补偿的价值也就随之减少,利润决不会消失。(例如,工人劳动时间为11小时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为11先令,工作日缩短1小时,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为10先令。再假如每1小时创造新价值为1先令,那么工作日缩短1小时,新创造的价值由11先令减少到10先令。再假定11小时工作日中6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5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现在工作日缩短1小时后,剩余劳动时间为4小时,创造剩余价值为4先令,而不是没有剩余价值。)
马克思指出,西尼尔的“最后一小时”论是极端荒谬的,他之所以会得出这种谬论,是因为他根本就不懂得劳动二重性原理。工人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所以在他的具体劳动把不变资本的旧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的同时,又由抽象劳动创造出新的价值。工人每一小时的劳动,都具有这样的二重作用。因此,工人少劳动一小时,使资本家“损失”的决不是全部剩余价值,而仅仅是少剥削了在这一小时内由抽象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已。所以马克思接着指出:“这个致命的‘最后一小时’……是‘十足的胡说’。失掉这最后一小时,你们(资本家)并不会丧失‘纯利润’,而你们使用的童男童女也不会失去‘灵魂的纯洁’。[1]”马克思在批判西尼尔“最后一小时”时,还特别指出了西尼尔的自相矛盾之处:他极力向资本家兜售他的“最后一小时”劳动创造利润的高论,“而在一年前,西尼尔在他那本为牛津的大学生和有教养的庸人写的《政治经济学大纲》一书中,还反对李嘉图提出的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发现’利润来源于资本家的劳动,利息来源于资本家的禁欲主义,来源于他的《Abstinenz》[节欲]。”
-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