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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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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显性契约

  显性契约通常是正式契约,是指可以写明,并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验证,并在法律上可以强制执行的契约。

显性契约的分类[1]

  显性契约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所有组织或某一类组织的通用型契约,如公司法劳动法破产法等;另一类是适用于单个组织的特殊契约,如组织章程、组织内的各种条例和规章制度等。

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关系[2]

  显性契约是顾客与企业关于商品所有权完全转移的明示合意,契约主要依靠第三方强制实施。隐性契约是顾客与企业关于商品所有权完全转移的默契合意,它以商品所有权分割为存在前提,契约主要依靠当事人在综合利益机制约束下的自动实施。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都是交易主体在契约成本约束下为追求交易效率所进行的契约安排,是顾客期望与企业承诺的动态调整。

  显性契约是隐性契约的存在基础,隐性契约实质上是显性契约的衍生物,也可以称之为衍生契约。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显性契约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认可或明文规定的明示条款,隐性契约的表现形式是顾客与企业具有共同预期的默示条款,没有具体的存在形态。显性契约存在具有普遍性,隐性契约则以商品所有权分割为存在前提。显性契约得以履行的基本保证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隐性契约的实施依赖于利益机制、法律机制、竞争机制与伦理机制的综合约束。显性契约强调满足主体现实利益需求,隐性契约侧重于满足利益主体的潜在利益需求。显性契约具有静态性、离散性,忽视了利益主体缔约能力的动态变化;隐性契约具有动态性、连续性,认为利益主体谈判能力会由于外界与自身条件的变化改变对企业的利益要求权。显性契约对于制度环境差异的敏感性较弱,隐性契约对于制度环境差异的敏感性则较强。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的比较如表所示。

  表:显性契约与隐性契约比较
显性契约隐性契约
存在前提普遍存在商品所有权分割
表现形式明确模糊
效力根源现实利益潜在利益
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性小可能性大
约束机制强制性非强制性
契约成本
违约惩罚契约规定或法律制裁未来合作机会丧失
法律影响直接作用间接作用
制度环境影响
信息特征共同性个别性
相互关系基础衍生

参考文献

  1. 李小宁.组织激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
  2. 程宏伟.隐性契约与企业财务政策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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