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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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分支机构通常指由旅行社设立的非法人分社及门市部(包括营业部)。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是指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的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1]
国际、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15万元人民币: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国际、国内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分社及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审批[2]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境外旅行社经批准,在我国境内可以设立常驻机构。
1.分社的审批
《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旅行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的分社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2)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3)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
(4)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的要求。
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旅行社与其依法设立的分社实行“四统一”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统一”不仅可以发挥优秀旅行社的品牌优势,规范分社的经营行为,而且可以减少旅游投诉和纠纷。
2.门市部的审批
《条例》中并未明确门市部的设立条件及审批条件,门市部的设立仅在《实施细则》中做了规定: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登记证》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颁发。《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业务范围、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同样,由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旅行社门市部不再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前置审批,旅行社需要设立门市部时,只要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拟设立门市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取消旅行社门市部的审批权后,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必须明确门市部设立的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定,门市部只能设立在旅行社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现在门市部不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是否意味着设立门市部范围的规定也随之取消,只要符合条件,旅行社就可以在全国任何地域设立门市部。其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转变观念,必须加强对门市部经营全过程的监管,而不能一味停留在审批模式中。
再次,由于管理部门模式的转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门市部的监督检查力度,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是个不争的事实,如何做好因取消门市部前置审批甫造成的管理真空以至于如何衔接工作确实是迫在眉睫。
3.常驻机构的审批
《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预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常驻机构要取得合法的资格,就必须得到国家旅游局的审核批准;常驻机构开展的活动是否规范,主要看它们是否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和常驻机构的共同点都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区别在于旅行社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所有的旅游业务,而常驻机构只能从事非经营性的旅游活动。
常驻机构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些境外旅行社不经国家旅游局的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代表处等常驻机构;还有一些常驻机构虽经过国家旅游局的审批,有合法资格,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以各种方式开展出境、入境旅游业务,扰乱了我国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3]
1.旅行社分社的管理
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旅行社同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探、统一接待。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2.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
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旅行社的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和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