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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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的重要价值取向。效率与公正一样,是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没有公正,效率没有意义,而没有效率,公正就无法得到保障。
效率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其要求是:
一是严格程序,严守时效。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自己的职责,否则违法。
二是机构设置要精干,职权分工要明确。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权不清,必然导致办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效率低下。
三是注重行政行为的成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考虑客观规律,事前作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以使相应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最大可能的合理性,尽可能给国家、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益处和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的损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贯彻效率原则,提高力、事效率,最重要的是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本法对行政许可的期限,作了专节规定,主要内容有:第一,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能够当场决定的,尽量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也要以尽快的时间完成。第二,除当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的,可以延长10日。第三,采取集中办理、联合办理或者统一办理的,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时间可以相对放宽。办理的时间不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可以延长15日。第四,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过去在行政审批的实践中,有的由于没有时限上的要求,有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递交的行政许可申请,采取拖延战术,久拖不决或者是根本没有回应。既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助长官僚主义作风。本法对期限的规定,将大大提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效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力、结的,要承担拖延的责任。对于某些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就视为行政机关已经准予许可。
便民和效率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有的把便民和效率对立起来。认为方便相对人办事,就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因而在有关制度设计和工作程序的安排上,以方便行政机关的管理为中心,结果导致相对人力、事不方便。其实,方便相对人办事,可以减少行政许可申请的盲目性,从而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量;高效办理行政许可,又是便民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两者是统一的,应把两者结合起来,统一安排有关工作流程,相互促进和推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仅要便民、高效,而且还应当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许可,高效审批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提供优质服务的一个方面。优质服务既包括对便民和效率的要求,还包括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和态度的要求;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标准和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代表的是行政机关的形象,应当态度和蔼、亲切,工作细致周到、严肃认真,提供人性化服务。实施机关在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时,都应当树立服务意识、以民为本,而不应当只考虑方便行政机关的工作。行政机关提供优质服务,要正确处理审批过程中的各种环节。对于法定的环节,一个也不能少,因为这是保证行政许可决定正确,维护当事人权益所必须的。对于法定之外的环节,也不要人为地增加。提供优质服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真正实现行政机关为民服务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