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后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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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后评价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运用科学、系统的分析评价方法,对项目的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以及效益和影响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价;根据需要,也可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开展后评价。
政府项目后评价机制是一种“事后”评价,也是一种综合性评价;是一种倒查机制,也是一种倒逼机制。[1]
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在拉动经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审批、不同的单位组织实施,难免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甚至滋生腐败,出了问题也难以得到及时纠正和应有惩处。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工程风险控制,需要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立法。
建立“政府项目后评价机制”,其必要性源自政府投资项目的特点或者说固有缺陷。政府投资项目具有鲜明的权力特征,而一个项目又往往集中多种权力,在项目审批、实施、监管中部门条块分割严重,形式上表现为“齐抓共管”,一旦出了问题,却常常没有追究责任的机制,有时甚至连责任也不易厘清。由于存在诸多先天不足,使得一些人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花钱大手大脚,对资金效益和项目质量不管不顾,有的则利用监督的漏洞和追责的乏力中饱私囊。所以,要尽快推进“后评价机制”建设,通过制度建设,发现政府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消极面并加以有效遏制。[1]
这种倒查机制形成一种有力的追溯,在客观上也会产生一种倒逼效应,要想顺利通过后评价这一关,那么在项目运作的各阶段就务必十分认真负责。在这个意义上,人们也不妨把“后评价机制”看成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后防线。其次,即使再有效的“后评价机制”,也不可能完全挽回问题项目所导致的全部损失,但至少可以从中找到问题,为以后加强项目决策和风险管控提供有益借鉴。
从理论上说,“后评价机制”可以为政府投资套上紧箍咒,不过这不能保证“后评价机制”一定不会失灵。任何评价都是人为的结果,那么在后评价过程中做到客观公正就非常必要。“后评价机制”的组织构成中,与项目有关系的部门自然应当存在,但如果只有责任攸关方,那就可能沦为同体评价,使评价结果缺乏公信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