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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排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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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排他效力)

目录

什么是物权排他效力[1]

  物权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2]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

  例如,同一标的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般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一般是不动产物权,故其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只能发生在不动产之上,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一般都不以占有为内容。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但不允许有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至于同种类的物权则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因其优先顺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换价值的范围不同,故并不属于相同内容的数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物权并存:

  (1)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3)数个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可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在某一企业设备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物权排他效力的特点[3]

  物权的支配力与排他力体现了物权效力的静态与动态。当我们在谈物权的支配力时,是在法律关系的层面上谈支配权,也就是说,正是有义务人的存在,以及义务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权利才会显现。物权本身是一个法律关系,是在一个物权秩序下所包含的有众多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法律关系本身。比如,当某人说,我是某物的所有权人时,这里包含了权利主体与他以外的一切人,即X1,X2,X3,……Xn等人的关系,物权人与所有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个潜在的法律关系,所有这些法律关系都在一个物权秩序的约束下,一般情况下并不显现。当其中一人,比如X1妨害了权利人的支配权后,物权从潜在的状态变为显在的状态,即物权人有权排除这种妨害。因此,正是从动态的方面排除了所有的一般人对该物的同内容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义务人没有用相抵触的权利与其对抗,才会有静态的物权支配权的实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仅排除在同一物上设立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如果物权内容相互之间不发生抵触,法律则允许其设立。在一物有多权存在并发生权利利益冲突时,由物权的优先效力解决。

物权排他效力的限制[4]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并不意味着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相反,物权的排他效力不仅要受当事人意志的限制,受法律强制作用力的限制,而且也会受到物权自身的限制,使物权的排他效力表现出弱化的趋势。

  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内容、种类、效力及公示方法均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极大限制,但物权法属于私法规范,在法定限制之下仍留有当事人意思自由的空间,当事人可在法律限制的物权种类范围内,自由选择、创设各种物权。如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设定所有人抵押,对后顺位的抵押权加以限制。在所有物上的前一顺位的抵押权因清偿、混同等原因消灭后,其所有权即为所有人取得,后吨位的抵押权即为所有人抵押所排斥。

  2.法律针对物权所规定的限制

  现代罗马法的研究成果表明,从《十二表法》开始迄至帝政以后,罗马法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是始终存在的。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一是因相邻利益的限制;二是因公共或社会利益的限制;三是为宗教方面利益的限制;四是人道主义和道德方面的限制;五是其他原因的限制。物权的行使,攸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近现代各国民法无不以法律明文规定对物权的限制。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限制之范围内,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其所有物,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各国民法还规定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从基本原则上对物权的排他效力加以限制。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关于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的基本规定。

  3.物权相互之间的限制

  一物之上有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存在,所有权的排他效力即须受他物权的限制。所有权与他物权支配的范围不同,他物权又称为限制物权,它不仅表明该种物权的权能是受限制的,而且同时表明它有限制所有权的效力。他物权都是在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即使自己对所有物的使用、处分限制在不影响他物权行使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张义华,罗晓静主编.物权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06.
  2. 物权法以案说法.人民出版社,2007.4.
  3.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7.
  4. 王效贤,刘海亮编著.物权法总则与所有权制度.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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