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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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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检验(Loss Survey)

目录

什么是损失检验

  损失检验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受损标的进行的调查和鉴定。调查的内容包括受损原因、受损情况和受损程度等。如属保险责任还应对损失进行合理估算,确定应赔数额。所以,它是保险人在理赔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核赔的主要依据。

  货物投保后一旦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必须通过损失检验这一环节,确定损失责任和损失程度,取得损失检验报告,才能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承保后,货物一旦发生损失,也必须经过损失检验这一环节,确定损失原因,划分损失责任和了解损失程度,取得损失检验报告,才能据以进行理赔拒赔。因此,损失检验工作无论对被保险人还是对保险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损失检验出具的检验证明是保险索赔和理赔的重要依据。

损失检验的作用[1]

  对保险货物的损失进行检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确定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原因及其责任归属。

  2)鉴定货物损失的性质、范围和程度。

  3)及时对受损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通过检验发现损失属于发货人、承运人或第三者的责任时,可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5)通过检验发现货物在运输、中转、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有关方面,以利今后采取有效的防损措施,改进工作,加强管理。

  由于保险货物损失检验是整个索赔和理赔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原则上,所有保险货物的损失都必须申请进行损失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保险公司才接受对损失的索赔申请,予以理赔。但在实际业务中,属于以下两种情况的货物损失,可以不申请检验。

  1)如果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后,发现整件短少,对此损失,收货人已取得由船长签字认可的“货物短卸证明单”。货主可凭此证明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再依据此证明向承运人追偿。

  如果货物在卸离海轮后,交给收货人之前发生了整件短少,对此损失收货人取得了港务局或装卸人签字认可的短交证明,对这种损失收货人也不必申请检验,收货人可凭此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2)对损失金额很小的损失,为节省时间和简化手续,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要求被保险人申请检验,而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申请损失检验的时间[2]

  货物发生损失后,应及时申请检验。因为检验的拖延,会给调查案件带来困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如发现被保险货物发生了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

  及时申请货损检验是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被保险人只有履行了义务才能取得保单权利。因此是否及时申请检验,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获得损失补偿。同时,及时申请检验还是保险人控制保险标的损失扩大的一种手段。被保险人只有及时申请检验,才能避免因延迟检验而造成损失的扩大。

  检验的时间只规定应及时、立即,但对具体时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申请检验是否及时,属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损失案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及时申请了检验。

  在我国的货运保险实践中,对不同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掌握的是否及时检验的时间也不完全一致,一般期限为收货人提货后货物运抵收货人仓库后7天至10天。申请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对偷窃损失,一般不迟于发现损失后10天内申请检验,以免时间的拖延使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确定损失原因。

  第二,对破碎、钩损、污染等损失,要根据案情,考虑有无道德危险因素。其检验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掌握。

  第三,对海运货物中的海水造成的损失,一般应视作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但对因延迟申请检验而扩大的损失部分,应酌情扣除。

  若申请检验期限迟于保险期限,应根据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收货人有条件及时申请检验,但由于本人的原因而拖延了,则应扣除因耽误检验而使货物损失扩大的部分,但有时货物的损失因检验拖延而难以确定责任,且情况严重,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付。如果属于收货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申请检验延误的,则可按实际情况处理,但对明显的属于保险责任期满后发生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应予扣除。

申请损失检验的地点[2]

  货物一经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原则上讲,收货人应立即提取货物,并将货物及时运送到仓库。根据海运保险条款中“仓至仓”条款的规定,在海运货物保险中,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终止。按照惯例,货物一经进入仓库后,收货人应对货物进行开箱验货,检验货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的规定相符,是否发生了损失。在开箱验货时,一旦发现货物已经受损,应立即申请对受损货物进行损失检验。

  在实际的损失检验工作过程中,在什么地点对受损货物进行损失检验,应根据保险责任终止地点并视收到货物时的不同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一般来说,由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进口货物大部分是转运到内陆的收货人仓库后保险责任终止;由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进口货物大部分是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保险责任终止。

  申请检验的地点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收货人在港口提货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港口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有明显的残损,尤其是对外包装有严重残损或污损的货物,收货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有关各方进行检验,并及时将检验情况通知内陆有关保险公司。

  虽然货物包装外表有损坏,但估计内部的货物损失不大,或开箱检验反而有增加损失的可能;或即使开箱检验,由于受技术工具的限制无法鉴定损失时,可以暂不开箱检验,但必须办妥异地检验手续。为了防止残损的货物在转运期间损失扩大,收货人必须在转运前对残损进行足够的修补、整理或作必要的处理。

  (二)收货人在内陆仓库提货

  进口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后,至运抵内陆收货人仓库后外包装完好无损,一般由收货人自行开箱检验即可,不必通知保险公司。若打开外包装后,发现货物受损,应尽量保持货物原状,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检验。

参考文献

  1. 梁军,王刚.国际货物储运与保险.科学出版社,2009.08
  2. 2.0 2.1 杨凤梅,周岳梅.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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