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中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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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资本制(the eclectic capit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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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折中资本制[1]
折中资本制是介于实收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金制度,它要求在企业设立时,应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额或比例。
折中资本制的特点[1]
折中资本制筹资灵活性虽不如授权资本制大但却高于实收资本制,法律约束力制则低于实收资本制和高于授权资本制。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就是实行的折中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的优点[2]
折中资本制避免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两者的缺点,而吸收了两者的优点。既在市场准人上较为宽松,方便公司的设立,筹资灵活,避免了可能造成的资本闲置和浪费;又保证了公司设立的资本质量,避免滥设公司,维护了交易安全。
折中资本制的分类[3]
(一)许可资本制
许可资本制也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的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国家,包括德国、法国、丹麦、奥地利等国都实行了许可资本制。如德国股份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所有的股份资本必须得到发行和认购”,但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半数范围内,经监事会同意而发行新股,增加资本。此外,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由章程授权董事会在五年时间内,在授权时公司资本的半数范围内,经监事会同意而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许可资本制是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授予董事会一定数额股份的发行权、简化公司增资程序。公司设立阶段的资本发行适用法定资本制,公司成立后的增资行为适用授权资本制,将两种制度相结合。但是,总体上说,许可资本制的核心仍是法定资本制。
(二)折中授权资本制
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需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发行和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原实行法定资本制的一些大陆法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4。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56条规定,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1/4。折中授权资本制规定了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比例,并且对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数额予以限制,规定其发行比例和期限。这种制度是在授权资本制的基本上,纳入了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其核心是授权资本制。
折中资本制的立法例[2]
折中资本制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日本为代表,即公司章程应记载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公司设立时发行的(即股东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章程记载的股份总数的最低比例(日本为1/4)或最低数额,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随时发行股份的公司资本制度;另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即公司章程必须记载公司基本资本的数额,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并不需要全部实际缴付(现金出资只需支付股票面值的1/4,实物出资可在公司登记成立后5年内缴清),授权董事会经监事会同意在5年内发行相当于基本资本额50%的资本的公司资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