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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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国家为改善贫困地区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和项目管理费。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资金来源分中央安排、省级配套、市(州)县级配套。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贫困乡(镇)、村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区乡(镇)、少数民族地区。以贫困乡(镇)、村、贫困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的对象。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碳”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 “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五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实施扶贫项目时,大部分项目都由村干部说了算,缺乏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发挥项目监督小组的作用,对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公示,未能接受群众的监督,审计监督却是事后监督,间隔时间比较长,对有些项目的真实性很难确认。
六是培训经费投入不足。
影响贫困地区发展最大的阻力是农民缺乏科学文化知识,没有一技之长,多数农民又缺乏学习的意识,同时,国家对培训资金又投入不多,虽然安排了一定的培训资金,但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培训往往流于形式。
建议解决问题的办法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扶贫开发部门都把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作为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在扶贫开发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挪用、挤占、截留扶贫资金的现象大为减少。但从实践的过程看,很有必要对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公示制等加以完善,最大限度地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认真做好扶贫工作规划,建立科学的项目库。在制定项目规划过程中,必须认真听取群众的呼声,采取“五会一访谈”的方式确立扶贫开发项目。即在确定扶贫开发项目的过程中,通过召开村支委会、村委会、党员大会、群众代表会、全体村民大会,并深入群众、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把项目的选择权、资金的使用权交给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在扶贫开发中的主导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扶贫项目的确立经过层层筛选,使扶贫项目达到三个符合,即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又符合当地实际,更符合群众利益。做到不让资金等项目,保证扶贫项目连续、稳定地发挥最大效益。
二是实行扶贫项目一票否决制,做到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制。“公开原则”有如太阳,是最佳的防腐剂。将扶贫资金进行张榜公布,可以加强群众的监督,有效地减少或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拟实施的项目采取差额投票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立需要实施的项目,使项目的实施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符合村情民意,也可打破村干部意见不统一的思想,这些有效措施能够真正杜绝暗箱操作,增强项目的透明度。
三是健全资金管理机制。首先要改变资金的分配方法,扶贫资金下拨时要减少中间环节,并且在使用时给基层部门一定的机动权,使基层单位能更好地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对工作积极性高,工作成效好的重点村,基层部门有权在安排扶贫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避免人们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资金上。其次要整合各块扶贫资金,规范扶贫资金的投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是调整现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根据现行农村金融网点的特点,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作用,降低贷款门槛,使低收入户能得到政策的扶持。降低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级次,对小额贷款审批权交给县级,上级进行备案,改变扶强不扶弱的思想,切实保证资金使用到户、项目覆盖到户、效益落实到户。
五是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扶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要接受群众监督,财政、扶贫等部门要不定期进行抽检,项目实施单位要派出专人负责,审计部门要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预算审计,项目完工后要进行决算审计,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是加大科技扶贫和农民工培训的力度,提高贫困农民的综合素质。当前贫困地区群众脱贫的障碍是群众的文化知识基础差,实用技术难以推广。科技对农村和农民脱贫致富的贡献率微乎其微。因此扶贫部门要针对扶贫开发对象,把扶贫开发工作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使大多数农民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通过培训,拓宽外出务工的渠道。在培训方式上改变以课堂讲授为主的培训方式,让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果园、大棚蔬菜中去授课,针对具体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促使大多数贫困群众都能撑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