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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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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房产置换)

目录

什么是房屋产权置换[1]

  房屋产权置换是指居民之间以自身原有产权房进行置换的一种业务。一般是在中介的撮合下进行,并可由中介代办置换手续。

房屋产权置换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两种。货币补偿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按照评估值确定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金额后以货币方式结算,同时将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房产、国土部门注销。产权置换就是房屋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人即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开发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置换,并按照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置换房屋的市场价(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为准)或优惠价结算置换差价的行为。在产权置换方式下,被拆迁人土地使用证收回到政府国土部门注销,被拆迁人的原房屋产权证在其办理置换房屋的新房屋产权证时由房管部门注销。

房屋产权置换的要缴营业税[2]

  产权置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产权予以等价置换。
  •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上述产权置换中,由于负责补偿的单位将自己的房屋抵债换出,按照税法规定,其置换出去的房产应缴纳营业税。

房屋产权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3]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拆迁房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被拆迁人手中取得拆迁房,购置成本为回迁房的市场价,计人开发成本,并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房交付拆迁人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产权置换面积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置换面积乘以回迁房市场价确定成本,计入“开发成本”,由于此时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对应科目应确认为一项“预收账款”;二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拆迁人优惠购买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的权利,该部分优惠(即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的市场价与优惠价款的差额)也应计人购入拆迁房的成本,即调整增加“开发成本” 及“预收账款”;三是如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额外支付被拆迁人差价款,支付被拆迁人差价款时,因已在上述步骤1中按市场价计入成本,此时应调减“预收账款”;四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被拆迁人优惠购买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价款或市场价购房款时,应确认为一项“预收账款”;五是拆迁房交付拆迁人及回迁房达到预售条件后的月末计算预缴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其会计处理同正常房地产业务处理。

  2、拆迁房成本的分配

  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分期开发,需将拆迁房的成本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各期之间分配,而不能仅由回迁房承担,或其中的某期承担。

  3、交付回迁房的会计处理

  回迁房交付使用,应视同将回迁房以市场价出售给被拆迁人,在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为“营业收入”,在转回之前确认为“预收账款”。

房屋产权置换的税务处理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置换业务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及相应发票开具等问题。具体税务处理如下:。

  1、营业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深地税发[1999]46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关于营业税计缴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个时点:一是因房地产在达到预售条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对外销售。所以只有在达到预售条件时,为产权置换面积及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的市场价与优惠价款的差额部分预缴营业税的时点。二是在达到预售条件,并收取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的房款时,为超出产权置换面积部分的房款的预缴营业税时点;三是将回迁房交付被拆迁人时,以上预缴的税款需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人(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3、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0月20日出台的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8]342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方的,对补偿面积相等的部分,以该房产的建筑安装成本价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收入”。

  4、发票的开具

  因税收征管及办理新房产权证的需要,拆迁户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供发票和完税凭证,“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税函[2007]768号、国税发[2005]89号)。我们发现在产权置换业务中,房地产企业有两个不同的应税收入,即营业税以成本价确认收入、所得税视同销售以市场售价确认收入,发票到底以哪个收入来开具?其实产权置换作为一项特殊的业务,如按上述方法正确处理,发票开具的多少已无关紧要,因为计税依据没有全部根据发票的多少来计征,即便是契税也是根据差额计算的,为了照顾被拆迁人的利益(如果被拆迁人转让回迁房,将以发票金额为取得成本财产转让所得中扣除),可以按市场售价开具发票。

参考文献

  1. 杨海娥.时尚家居新概念.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
  2. 拆迁补偿及产权置换是否缴营业税.2011-12-20
  3. 麦宝洪.房屋产权置换补偿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J].2009年05期.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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