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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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需要,在本所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登记。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1]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成立时间满4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分所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资产;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分所的执业场所和资金证明;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程序。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由发起人向拟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司法局报送材料,由司法局将材料报送司法厅。省司法厅指派专人对材料进行初审,决定受理后由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律管处主管副处长复审。省司法厅还将指派专人到现场查看其办公场所、固定资产情况。经律管处处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主管厅长审批后,办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登记[1]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③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④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⑤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天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公告。分所成立后,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管理[3]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对分所进行以下管理:①任免分所的负责人;②制定分所的规章制度;③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④处置分所的资产;⑤决定分所的终止;⑥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职权有:负责向分所律师颁发执业证书;对分所及其律师进行年度检验和注册;负责办理分所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对分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分所及其律师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