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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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分所,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業務的需要,在本所所在的市、縣以外的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
根據《律師法》及《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可以設立分所。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廳(局)按照規定的條件審核登記。律師事務所對分所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1]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設立[2]
1.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條件。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成立時間滿4年;有專職律師20人以上;申請設立分所前兩年內未受過處罰。分所應具備下列條件: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有10萬元以上人民幣資產;有3名以上律師事務所派駐的專職律師;其中分所負責人應當具有兩年以上的執業經歷。
2.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的複印件;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分所的執業場所和資金證明;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3.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程式。設立律師事務所分所,應當由發起人向擬申請律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司法局報送材料,由司法局將材料報送司法廳。省司法廳指派專人對材料進行初審,決定受理後由指定人員進行審核,律管處主管副處長覆審。省司法廳還將指派專人到現場查看其辦公場所、固定資產情況。經律管處處務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廳長審批後,辦理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正、副本。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登記[1]
律師事務所設立分所,應當向分所所在地(市、縣)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請書;②派駐分所的律師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證的複印件;③律師事務所向分所負責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④分所的執業場所證明和資金證明;⑤由律師事務所登記機關出具的律師事務所符合設立分所條件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分所所在地(市、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0天內提出意見,並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30天內,作出准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報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並抄送律師事務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律師事務所應當在收到准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分所的開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7日內辦理完畢,並頒發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同時將派駐分所律師的執業證書更換為分所住所地的律師執業證書,併在報刊上公告。分所成立後,憑據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證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依法開展業務活動。
律師事務所分所的管理[3]
律師事務所分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律師事務所對分所進行以下管理:①任免分所的負責人;②制定分所的規章制度;③決定分所的分配方案;④處置分所的資產;⑤決定分所的終止;⑥其他由律師事務所決定的事宜。
律師事務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進行管理和監督。具體職權有:負責向分所律師頒發執業證書;對分所及其律師進行年度檢驗和註冊;負責辦理分所的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對分所及其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分所及其律師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