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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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法治规则[1]
市场法治规则是指市场行为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依据和保障,市场主体可以依据法律制度享有经济民主的权益。在市场中,不仅一切行为都有相应的、完善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来规定和给以法律保障,而且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行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自主决策的市场行为主体享有“法治社会”的环境。
市场法治规则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制度基础,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在原则”,是“市场得以有效地发挥其固有功能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完善的标志”。
市场法治规则的职能和作用[2]
市场法治规则的职能和作用包括:
(1)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权威性的行为选择框架。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通过对分工、交换和各种市场行为的规范,来确认和保护正当合法的市场交往活动,确保市场各方理性选择和诚实履约,这就为能够消除市场行为不确定性,为人们的经济往来提供选择和合作框架。
(2)法治为市场有序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强制性纠错机制。因为“在任何贸易或交易中,个人参与者总有一种要掩饰、隐瞒、欺骗和违约的追求私利的动机”,因而“霍布斯哲学中的无政府状态的自发秩序不会使个人价值极大化,而大概会使它接近极小化”,而“法律、习俗、传统、道德戒律——所有这一切都是被设计来或涉及到对这种短期追求私利行为进行约束或控制的。惟有这些制度约束运行有效,从市场过程中出现的自然秩序才能使不同的个人评价达到极大化”。否则,没有法律强制,市场行为主体为追求自利最大化和超额利润,就会进行疯狂的市场追逐和市场冒险,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托·约·邓宁关于资本的描绘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②所以,市场法律制度一般都要从市场游戏规则总体安排的角度着眼,把自利的市场行为主体当成容易犯机会主义错误的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设定市场试错行为的强制惩罚机制,其惩罚量度一般要使违约和越轨行为的成本和风险远远高于收益,以充分体现国家强制力规制、约束和惩市场规则论罚各类违规行为的价值导向,减少和杜绝市场机会主义行为的诱因?使法律制度切实能够影响和引导市场行为,推进各类市场契约的履行,维护市场规则的权威,确保市场经济平稳、有序地运行。当然,惩罚量度还要依违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而有所区别。
(3)法治的民主精神和人本主义精神有助于把人们导向和谐的市场秩序状态。法律制度仅仅是一种手段,最终是为市场主体自身服务的,强制是和自由、民主紧密相联的。遵从理性的法律制度,就能够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围绕市场价格自由逐利的经济形式,它是由分散的、众多的市场个体组成的,只有具备完善的法治环境,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各个市场主体在市场上才能充分自由地自主决策、独立经营和平等地相互往来,实现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所阐述的理想主义市场状况——“在市场中,我尊重我的交易伙伴的所有权,反之我的交易伙伴也一样。我不欺骗我的交易伙伴,并且不会不履行我的契约责任。我的交易伙伴也互惠以同样的行为”。
市场法治规则的基本要求[2]
市场法治规则的基本要求有:
(1)市场法律制度完备,任何一类市场行为都有法可依。任何一种违规市场行为都有章可罚。
(2)市场法律制度理性化,符合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并且体现出具体市场环境的特征和对市场主体的人文关怀。
(3)严格执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符合市场经济的国民素质,尤其是要在整个社会中营造浓厚的法律意识。这样,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中,“人人懂得法律”,不仅“越来越多的人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市场就能真正实现稳定有序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