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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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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权规则[1]

  产权规则就是指通过制度规范来确保市场行为主体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利益,以使主体的本位利益能够有效地驱动和制约其市场行为。一般来说,市场的产权规则主要是通过国家有关确认和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产权规则的职能[2]

  产权规则的职能和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确认市场主体可以合法地拥有自身获得的独立财产,也就是使产权明晰化;二是允许和激励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使其财产和利益增殖;三是(政府)通过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来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和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合法的产权和利益一旦遭受侵犯则必须使之得到损失补偿。

产权规则的作用

  产权规则是所有市场规则的最根本的制度基础,它具有引发市场机制的基本作用。

  第一,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相对独立的产权和物质利益商品、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社会条件。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交换是所有权的让渡,商品交换双方必须拥有各自商品的产权,才能构成交换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一个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换中,“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马克思据此认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因此,在商品交换中,“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做被让渡的物的所有者,从而彼此当做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尽管商品经济所内含的权利平等,“就它的内容来说,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但是,“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商品经济社会只能通过这种形式上的权利平等原则的遵循、贯彻,才能繁荣社会财富,为进人事实上的平等的社会发展阶段创造条件。

  第二,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利益,才能赋予市场经济的内在的不竭的动力。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为构筑“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的主要假定之一就是“经济人”,我们过去往往只是在人性的善与恶和利他与自利的对立选择框架内来谈论这一问题。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从“利己一利他”这样一种相互融通的经济和社会制度动力机制安排框架上来认识“经济人”——它只是对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充分发达、人们的思想意识和精神境界还相当有限的条件下微观经济活动主体趋向于追求个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的偏好(客观上“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的同时也会使他人“获得你所要的东西”)的一种真实写照和制度确认,通过基本经济和社会制度来确认、保护和宣扬市场主体即“经济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扩张需求,社会才能够充分发挥和利用经济行为人内在的财富追求动力,并且通过市场个体对交易费用的承担和节约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其基本机理是:承认并尊重各经济主体在交易前所拥有的初始禀赋和初始权利,各经济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极大化,就会进行市场竞争,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及其价格涨跌自主决策,安排和调整其生产经营活动,力求使生产要素和资源不断地从盈利低的部门转向盈利高的部门,最终实现交易收益的增长,以此来扩展交易前的初始禀赋和初始权利,促进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福利。所以,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说:“没有财产动力的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

  第三,明晰产权是市场行为主体真正承担交易责任的保证。“公地悲剧”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财产保护缺位而导致市场行为自律机制缺乏、他律机制弱化所致。而明晰产权、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各自的物质利益和财富,就能够使市场主体以其自身的财产来承担自身市场行为的后果,实现市场主体硬预算约束,并作为财富的所有人来保护财产、珍惜财产,从而强化市场行为的自律机制和他律机制,这就相当于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化增添了约束力。

  必须明确强调的是,产权规则所要求的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各自相对独立的产权和物质利益,并不等于说要求实行财产个人私有制。传统经济理论一般把制度性市场规则的内容主要限定为承认和维护不同主体的财产所有权,甚至把生产资料私有制等同市场规则论于一切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进而把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等同起来。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功能发挥不可或缺的制度环境和前提,在他们看来,市场经济的运行有三个制度环境是必不可少的:“私有制、竞争和商品的自由交换以及‘硬’预算约束。”《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把资本主义定义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市场经济即指“生产资料大多为私人所有,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作用来指导生产和分配收人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第一原则,并且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对于私有制为什么被认为是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的条件,奥地利籍著名经济学家哈耶克对此进行了阐述,他说:“正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这个惟一的缘故,才没有人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釆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属于‘整个社会’,或是属于独裁者,谁操有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管制我们。”哈耶克把私有制的社会称作“富人得势的世界”,把废除了私有制的社会称作“只有得了势的人才能致富的世界”,即认为在没有市场机制运行的社会中,只有官僚阶层才能够发财致富,而这种“致富”并不能增加社会财富,并不能产生效率,是不可取的。他们的结论是,私有制与市场机制有天然的联系,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天然需要。

  应当说,私有制历史地和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较理想的基础和环境——个体物质利益追求动力和内在约束力,但这并不能够说明非私有制就不能奠定和营造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环境,更不能够证明已经走上公有制道路的国家非得走私有化的道路才能选择市场经济体制。事实上,私有制为基础市场经济国家的资产运作及其绩效的获得并不在于私有制本身,而在于财产的有效治理方式——委托经营代理经营是现代资本和财富的主要经营形式,财富所有者往往并不亲自经营,而是采取委托经纪人代理人进行经营,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这些经纪人代理人才是财产的实际经营者。可见,科学地设置制度安排,来激活代理经营者的动力,又赋予其有效的约束力,这才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传统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过产权改造和经营创新,应当能够实现产权明晰。在此基础上,选择科学的制度安排来经营公有财产,同样也会赋予这类市场行为主体——公有财产的代理人以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的物质利益追求动力,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内在约束力。

  总之,产权规则的实质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来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物质利益,激励人们市场投入的动力,并且通过市场主体承担各自财产和利益得失的风险机制来约束市场行为,从而使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因而,产权规则是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最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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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编.国外电力市场规则和发电业务许可制度.中国电力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 魏成元.市场规则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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