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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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心论是指以市场为中心进行宏观调节。这种观点,虽然强调了市场在国民经济调节中的主导地位,但是,它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自相矛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仅要求有横向的市场调节,而且要求有纵向的国家计划调节,同时要求有国家、市场、企业间的纵横交错的综合调节。其中每一个调节主体,都表现为一个调节中心。
市场被置于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位置是因为:
第一, 按照商品经济发展内在要求发育起来的以生产要素市场为主体的市场体系, 具有整体化、开放化、信息化和有序化的特点, 使得在商品等价交换、自愿让渡、自由流通中, 价值规律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推动社会化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第二, 市场是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货币流的“ 载体” , 在这里, 社会再生产的各种比例关系都得到综合反映, 而且聚集着社会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 成为经济活动当事人为追逐自身的物质利益展开角逐的场所。没有任何一部电子计算机系统, 能够像它那样灵敏、迅速、准确地反映出经济运动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 衍生出瞬息万变的经济活动的导向信号。这就是说,价值规律以自发口形式, 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灵敏的自动计算机, 发挥中介功能, 调节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 推动着社会经济运行。
第三,市场体系及其运行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 商棍, 市场, 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相互依存、互为条件, 各自为对方创造市场环境, 通过市场竞争、自然选择, 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实现社会生产的优化组合, 完成社会劳动分配自行调节者的任务。这种自组织的市场功能, 是其他任何行政力量、行政手段难以替代的。市场在实现物质替换、价值补偿中, 以经济利益为背景的市场功能的发挥, 是商品经济及其市场体系活力的源泉。各种市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市场体系的系统功能, 是推动社会经济运行的一种巨大“ 合力” 。
这种“ 合力” 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所谓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其实际意义也就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