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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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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审计定性

  审计定性是对经审计证据证实的事项进行分析,对其中存在问题的性质对照相应的法规予以定性,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定性是审计工作的一道关键环节,定性是否准确,关系到位终审计结果的质量

审计定性的注意事项

  一、要从评价财政、财务收支是否规范入手,判断审计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有效程度,对问题存在的原因加以分析、认定。

  二、运用逆层次分析方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计定性。也就是说,运用由低向高层次的逆层次方法进行审计定性。层次越高的政策、法规覆盖面越大,宏观指导性越强,而政策、法规的层次越低,其针对性和适用性越强。从低向高层次运用法规,更能够体现审计监督的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护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创造性以及工作的积极性(当然,如遇低层次的规定与高层次的规定不相一致或相抵触时,应以高层次的规定为准),审计定性才有说服力,让人诚服。

  三、法规运用必须恰当。审计定性是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基础。一是引用的法规必须有效。引用的法律条款必须具体化,搞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制度的主次关系,决不可以引用无法律效力的部门制度和规定。二是切不可把审计定性的法律法规与审计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混为一谈,造成引用上的错误,导致相互矛盾。

  四、正确运用审计自由裁量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下限内,审计机关审计对象有审计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但决不可曲解自由裁量权,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避重就轻,从轻定性,为“低限”处理“留一手”。

  五、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用违法的构成要件来衡量审计事实。若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则应按照相关的法律定性为违法行为,在审计机关的权力权限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若问题性质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特征,审计机关也要进行审计认定。定性后按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另案查处。如对“偷税行为”和“偷税罪”的问题认定。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数不满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认定为偷税行为。在《刑法》中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偷税罪。可见“偷税行为”仅仅是涉税违法,“偷税罪”是涉税犯罪。二者有严格的数额标准来区别罪与非罪。再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与挪用国有资产行为的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按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可用贪污罪的数额标准)的行为。而挪用国有资产行为则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挪作他用,使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将保值增值部分据为单位所有,用于职工福利,这属于一般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还有,关于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认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行为都是贪污行为。若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或虽不满5000元、4000元以下而贪污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以及募捐款物,罚没款等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若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等等。如果不能准确地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可能做到依法审计。但必须指出的是,审计机关只对不构成犯罪的 财经法纪有关方面的审计事实进行处理、处罚,一旦认定可能涉及犯罪就应移交司法机关。

  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审计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具备专业知识,掌握《审计法》及其相应的法律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常识知识,尤其是相关的法规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必须掌握、理解。因为法规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对问题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只有对法规实施细则和条文解释掌握、理解了,才能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确保审计定性“准确、合法、适当”,符合审计环境要求,体现审计执法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七、要强化对审计执法的监管。审计定性决定着审计质量,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又有着密切、内在的联系。审计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就不会正确,就可能引起审计复议或诉讼。因此,审计机关要把审计定性的检查作为执法检查的重中之重。一方面对审计定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一方面对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通报。

规范审计定性的建议[1]

  一、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遵守审计定性的原则

  审讨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计工作的质量,审计人员只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依法对被审单位作出正确的审计定性。所以.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是规范审计定性的前提。

  审计定性原则是用来约束审计定性行为.防止审计人员在审计定性过程中主观随意、脱离客观的基本要求。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适用国家财经法规对各种证据进行审计定性过程中,应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审计证据充分原则。审计证据是进行审计定性工作的基础。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可靠的、相关的证据.才能对某项经济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和切合实际的审计处理。

  2 审计依据明确原则.审计依据是进行审计工作的标准。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在对被审事项进行审计定性时,引用的财经法规条款应具有法律效力,有明确的出处, 条文内容与定性事项直接相关或有直接的参考价值。如果审计人员不能用明确的审甘依据对被审事项进行审计认定, 那么审计定性就无法保证准确性。

  3 审计定性公开原则。这是绮束审计定性的重要原则。审计机构厦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事项定性时,既要向被审单证公开审计机关所有的取证材料,也要向被审单位公开审计定性时所依据的财经法规条款及有关的怯律解释, 不得隐瞒。贯彻定性公开性原则,有利于被审单位监督审计机关调查和定性的合法性,从而减少审计定性的非规范性,提高审计定性的质量。

  二、明确审计定性的权力。

  明确审计的最终决定权是审计定性工作瓶范化的关键。税们知道.审计机关是国家赋予审计监督禄限的行政机关,审计定性是审计机关j翌力莳表现,而不是某个审计蛆或审计人员权力的表现。审亡}组及审计人员只是由审计机关授予检查权的临时组织,审计组的职责就是查明事实真相,向审计机关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审计定性和处理的建议.无权进行就地拍扳,作出定性处理。审计的最终定性权应属于宙计机关。

  三、建立审计定性的程序。

  审计定性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宙计组提出定性建议。审计组将各审计人员收集并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的相关证据.以审计报告的形式进行整理、归髋.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初步定性 即列示定性证据; 引证国家财经法规; 审计组内部辩论:最后提出审讨定性建议。

  第二步,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 审计组在直审计机燕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以求得被审单位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定性的认可 对审计事项的补充或对审计定性的异议。

  第三步, 正式作出审计定性。审计机关在接到审计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之后, 应厦时召开专门会议, 听取:审计组的汇报,审核审计组的定性依据、证据和定性用语的准确性,讨论被审单位的意见,最后作出正式定性。

  四、规范审计定性的用语。

  审计定性是以书面语言来表达审计结果的, 文字是否通俗.语言是否确切.措词是否严谨,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审计的质量。审计定性用语缺乏规范是宙壬上定性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从一些审计报告来看, 审计定性用语十分广泛,如隐瞒、截留 挪用、转移、虚列等用语,有大有小,有重有轻 但究竟孰重孰轻没有法律解释和规定.缺乏明确的界定。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审计定性不够严肃不失之偏颇的情况。所以规范审计定性的用语.对保证审计定性的严肃性和提高审计质量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蒋国发.规范审计定性刍议.上海会计199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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