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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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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的来源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次提到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分别在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中出现,此四条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唯一法律依据。

  《解释》第一、四条规定中表述的“实际施工人”特指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一方。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争议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总承包人、分包人为被告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只起诉发包人就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此两条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

实际施工人的特征

  从特征上看,实际施工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

  (2)是违法承包人。它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

  (3)它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却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它与上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是非雇用关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组成部门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员,则不能称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原则[1]

  • 有限适用的原则

  从法理上讲,实际施工人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而产生的,我们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律明文规定,我们不能任意适用。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仅在《解释》中的第一、四、二十五、二十六条有规定,其他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无涉及。因此,我们认定的实际施工人,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具体地说,这些实际施工人就是借用企业资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企业和个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一同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的被告,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的原告。突破这几方面来认定和适用实际施工人,都是不正确的。

  在实际施工人已经出现的情况下,我们要综合各种因素准确加以认定。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程,不论是完成勘察、设计和施工,都需要技术资金劳动力的大量投入。我们审查实际施工人时,只要遵循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和履行的原则,就能够清楚地辨别实际施工人和表面上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却事实上以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形式完成了工程的具体施工,双方还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这些人就可以认定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承建合同的真正相对方。同时,所谓的“承包人”未对工程投入技术、资金和施工,并且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到案件起诉之日,“承包人”与发包单位之间从未发生资金往来、结算等事项,“承包人”也提供不出任何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账务资料。因此,可以认定“承包人”仅为工程的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提供方便,不是工程承建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如果为此发生争议,可以责令双方出示完成工程的审批资料、财务资料、验收资料等予以证明。

  若“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即证明实际施工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的,可以认定“承包人”是工程承建合同的实际履行方,这种所谓的实际施工人便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发包单位而主张有关工程款。 对实际施工人的司法保护进行研究,并不意味着就要鼓励建设工程由实际施工人去完成。但在社会转型时期,针对实际施工人的这种特殊群体,我们不得不去现实地面对,找出最有效和直接的解决办法来解决出现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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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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