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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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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SCLF)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官方网站:http://www.sclf.org/


目录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简介

  1982年5月29日,廖承志同志在人民大会堂宴请应邀前来参加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纪念活动的宋庆龄在国外的亲属和朋友时宣布:今天在北京正式成立“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邓小平同志任名誉主席,康克清同志任主席,廖承志同志任顾问,汪志敏同志任秘书长。基金会办公地点设在宋庆龄同志北京故居。

  宋庆龄基金会是先宣布成立,后进行筹建。在筹建过程中,有关同志认为“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儿童科学公园基金会”这一名称有它的局限性,不利于基金会工作的开展。为此,在起草基金会章程时,名称中去掉了“儿童科学公园”,名称改为“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简称宋庆龄基金会),其宗旨是:为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席,继承和发扬她毕生所关心和从事的儿童文教福利事业的精神,培养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增进国际友好和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大会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SCLF”。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机构设置

Image: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机构设置.jpg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本会所属单位的专项赞助

   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法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且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鉴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独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及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用于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增值收入,在扣除本金制管理的专项收入和其他特殊约定部分外,以此为基数,将其60%部分转为事业基金,其余40%进入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募捐宣传、项目管理等业务及财务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主动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必要时,可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这一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事前做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每年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2001年3月16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正式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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